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城关至蕉城界公路工程
东山至南门楼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420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周宁城关至蕉城界公路工程(纵三)东山至南门楼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周政文〔2016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周宁县境内农用地33.8643公顷(其中耕地5.8647公顷)、未利用地0.18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周宁县七步镇岭头村水田0.2547公顷、园地0.1742公顷、林地0.5235公顷,梧柏洋村水田1.7758公顷、旱地0.2432公顷、园地1.1728公顷、林地4.97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15公顷、未利用土地0.1819公顷,咸村镇高际头村水田1.6589公顷、旱地0.389公顷、园地1.2671公顷、林地12.84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86公顷,南门楼村水田1.3521公顷、旱地0.191公顷、园地0.6443公顷、林地4.8089公顷,樟源村林地1.594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126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周宁城关至蕉城界公路工程东山至南门楼段建设用地。

二、周宁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周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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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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