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
第四批可复制创新成果的通知
闽政〔2016〕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20项改革创新成果在省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11项)
1.电力保障服务便利化
2.国税、地税部门协同开展重点税源直报
3.海关通关移动综合服务平台
4.加工贸易物联管理模式
5.进口废物原料并批检测模式
6.原产地证签证检企“零见面”模式
7.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与分类管理
8.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
9.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和船载危险品同步申报、同步审批
10.合格假定检验监管模式
11.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
(二)在省内部分区域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6项)
1.项目审批“以规划代立项”
2.“关港贸”查验信息交互全程电子化
3.外经贸会展港馆联动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4.台企征信查询
5.“六合一”案管系统
6.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三自一核”
(三)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3项)
1.保税料件交易监管
2.入区加工
3.“一日游”入境货物免查验、免收检验检疫费
二、加强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列为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抓好落实。
(二)逐项制定方案。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对照《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逐项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复制推广工作方案于2017年1月10日前报省自贸办(联系人:邱双进、杜玉梅,联系电话:0591—87761031、87270193,传真:0591—87270129,邮箱:zmzhxtc@fiet.gov.com)
(三)强化沟通指导。三个片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与省自贸办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自贸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业务指导,实时跟踪复制推广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创新成果复制推广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情况。总结评估情况每半年报送省自贸办一次。总结评估材料应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可量化的指标、推广前后的数据对比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等。省自贸办要及时组织研究,推动改革创新成果释放更多红利。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福建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创新成果复制推广任务分工表
编号 | 创新举措名称及内容 | 已实施片区 | 推广区域 | 推广时间 | 推广牵头 单位 |
1 | 电力保障服务便利化。电力部门简化办电手续,压缩流程时限,向企业提供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答复、现场收费、装表接电“四合一”服务,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省电力公司 |
2 | 国税、地税部门协同开展重点税源直报。搭建重点税源统一填报平台,协同管理、催报、审核基础数据及流程,实现重点税源高效统一管理。纳税人仅需登录统一填报平台、填写一张报表,即可完成报税。 | 福州、厦门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厦门市国税局 |
3 | 海关通关移动综合服务平台。海关开发集移动查询、移动申报、移动支付为一体的口岸通关应用服务平台,将操作界面延伸至移动终端。企业可实现随时申报、自助缴税、实时查询、交流互动等。 | 厦门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
4 | 加工贸易物联管理模式。海关通过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辅助管理系统实施工单备案、归并关系管理、料号级管理、工单式核销等全流程监管,实现对企业从产品设计、生产规划到产品销售全过程、信息化服务。 | 厦门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
5 | 进口废物原料并批检测模式。检验检疫部门在确保抽样代表性和实验数据完整性的前提下,对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实施“多批次样品合成1批次样品”进行检测。 | 福州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
6 | 原产地证签证检企“零见面”模式。检验检疫部门对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原产地签证企业实行“网上申请、在线审核、双向寄递”模式。检验检疫签证人员对企业网上申报在线审核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证书快递给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签证人员收到证书后立即签发并回寄企业,实现申请、审核、签证全过程检企“零见面”。 |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
7 |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与分类管理。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种类、来源、用途等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根据特殊物品的公共卫生风险等级、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及诚信等级,实施不同检疫监管措施。 |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
8 | 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海事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实施船舶国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三项证书合并受理、一次办结。 |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建海事局 |
9 |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和船载危险品同步申报、同步审批。海事部门将原需先后提交船载危险品、船舶进口岸的申请,改为申报人同步提交船舶进口岸、船载危险品的申请。海事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施同步审批。 |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建海事局 |
10 | 合格假定检验监管模式。检验检疫部门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进境一般工业品、低风险产品在现场检疫、放射性检测合格并完成取样后给予放行,对进口企业及进口货物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
11 | 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边检部门依托公安边防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安网,研发推出网上便民服务平台,打造“掌上报检室”,内容涵盖信息咨询、手续办理、执法监督、违规报警等。服务对象只需轻敲手机,便可远程办理业务。 | 福州片区 | 全省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 |
12 | 项目审批“以规划代立项”。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视同已批项目建议书;对于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 平潭片区 | 福州、厦门片区,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
13 | “关港贸”查验信息交互全程电子化。海关部门将报关企业申报、海关查验、码头公司调柜、堆场卸装货、集装箱流转等信息整合到“关港贸”查验信息交互电子化平台上(包括移动终端),实现指令实时交互,查验流转状态等信息同步传递,查验结果实时反馈。企业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所有查验准备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 福州、厦门片区 | 平潭片区、福州新区,漳州市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
14 | 外经贸会展港馆联动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检验检疫部门对特定区域内举办的外经贸展会及进境展品、参展企业实施“港馆分线、港馆联动”模式,港口(区)一线以现场快速检疫为主,展馆(区)实施集中查验监管和以风险监测为主的质量安全管理,简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集中监测监管。 | 福州片区 | 厦门、平潭片区,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
15 | 台企征信查询。人行部门推动与台湾地区征信信息互通共享。金融机构通过台湾信用查询系统,可查询本地台资企业在台湾的信用信息,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缓解台资企业征信难、担保难、融资难问题。 | 福州、平潭片区 | 厦门市 | 2016年12月25日起 |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
16 | “六合一”案管系统。建立统一案管系统,将工商、食药监、质监、物价、知识产权、卫生等的行政处罚案件全部纳入、进行管理,完善核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 平潭片区 | 福州、厦门片区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州片区管委会、厦门片区管委会 |
17 |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三自一核”。企业在办理电子账册核销时,自行确定核销周期、自行盘点实际库存、自行补征税款,自行核算结束后,再向海关申报相关数据。海关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予以正式报核。 | 福州片区 | 福清、莆田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州海关 |
18 | 保税料件交易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本企业剩余的进口保税料件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交易后,在海关实际监管下,可交付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 | 厦门片区 | 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
19 | 入区加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通过区域内物流企业将境内采购的料件、工具或设备等运入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产品由物流企业代理出口。 | 福州、厦门片区 | 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
20 | “一日游”入境货物免查验、免收检验检疫费。检验检疫部门对随附或能提供有效国内生产来源证明的“一日游”入境国内流转货物,不再对其进行查验,免收检验检疫费用,降低企业成本。 | 福州、厦门片区 | 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2016年12月25日起 | 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