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5年度第十三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419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2015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长政综〔2016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20.0315公顷(其中耕地15.0581公顷)、未利用地1.45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市松下镇大祉村水田0.0381公顷、水浇地0.3372公顷、旱地5.5642公顷、林地0.551公顷、其他农用地1.23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9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34公顷、其他土地0.5086公顷、未利用土地0.5001公顷,前连村水田1.1466公顷、旱地7.7639公顷、园地0.1281公顷、林地0.9407公顷、其他农用地2.05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19公顷、其他土地0.3868公顷、未利用土地0.0559公顷,首祉村水田0.1215公顷、旱地0.08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93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4283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80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3.209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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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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