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4年度
第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27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4年度第2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泉政文〔2014〕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境内农用地42.6922公顷(其中耕地32.4943公顷)、未利用地6.86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泉州市惠安县百崎回族乡里春村水浇地1.7237公顷、旱地0.2658公顷、其他农用地0.79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49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0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48公顷,莲埭村水浇地2.6283公顷、旱地3.1493公顷、林地1.5609公顷、其他农用地1.84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6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33公顷、其他草地0.092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562公顷,东园镇锦峯村水田0.1169公顷、水浇地0.5869公顷、旱地0.8306公顷、园地0.1023公顷、其他农用地0.33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45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24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916公顷,琅山村旱地5.7021公顷、林地0.7074公顷、其他农用地0.68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675公顷、其他草地0.323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3.1655公顷,灵溪村水浇地3.6345公顷、旱地2.9823公顷、园地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1.57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676公顷,崙山村水浇地4.1441公顷、旱地1.1604公顷、其他农用地1.52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4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28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658公顷、其他草地0.01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479公顷,秀土村旱地3.7835公顷、其他农用地0.87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59公顷、其他草地0.016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684公顷,张坂镇玉田村旱地0.9531公顷、林地0.0369公顷,张坂村旱地0.8328公顷、其他农用地0.150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6.6426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56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89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298公顷、其他草地1.468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2.702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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