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支持福州新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16〕1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37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53号)精神,加强对福州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加快推进福州新区建设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支持福州新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支持福州新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研究协调福州新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解决福州新区建设发展中在政策落实、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需要支持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省市有关部门在福州新区建设发展中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细化相关工作措施及配套政策,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宣传部、台办、编办(审改办),省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外办、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金融办、铁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下发。

(二)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和福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二)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或全部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召集人签发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委、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支持福州新区建设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0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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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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