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坪坑水库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33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龙岩坪坑水库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龙政地〔2016〕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岩市新罗区境内农用地53.6009公顷(其中耕地8.9657公顷)、未利用地10.11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林地15.6473公顷、其他农用地0.79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67公顷、未利用土地0.0954公顷,黄庄村其他农用地0.385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38公顷,坪坑村水田7.3354公顷、旱地1.6303公顷、园地0.2634公顷、林地21.7252公顷、其他农用地5.1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133公顷、未利用土地0.4719公顷,岩星村园地0.2683公顷、林地0.4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5.042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344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762公顷、其他土地9.544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5.107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龙岩坪坑水库建设用地。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