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
宁德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6〕334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宁德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福建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525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德市蕉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33.1772公顷(其中耕地42.7059公顷)、未利用地1.7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8.1585公顷;将国有未利用地0.39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135公顷。
同意周宁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8.4181公顷(其中耕地13.0652公顷)、未利用地0.34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7238公顷。
同意屏南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3.6248公顷(其中耕地14.6831公顷)、未利用地3.27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6294公顷;将国有未利用地0.40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82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32.293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宁德段工程建设用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宁德市蕉城区、周宁县、屏南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宁德市蕉城区、周宁县、屏南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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