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大小获片
防洪排涝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280号
罗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罗源湾开发区松山片区大、小获片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罗政综〔2015〕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罗源县境内农用地18.1483公顷(其中耕地3.6254公顷)、未利用地30.0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罗源县松山镇大获村水田0.0814公顷、旱地0.1432公顷、园地0.0399公顷、其他农用地1.384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947公顷、其他土地0.089公顷,上杭村水田2.6327公顷、旱地0.1516公顷、园地0.0398公顷、其他农用地2.97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6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948公顷、其他土地0.6439公顷,小获村水田0.4565公顷、园地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2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96公顷、其他土地0.0583公顷、未利用土地0.010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3263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1264公顷、旱地0.0336公顷、其他农用地9.94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9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1049公顷、其他土地28.8984公顷、未利用土地0.385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0.920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罗源县大、小获片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用地。
二、罗源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罗源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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