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山垅田复耕七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4〕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山垅田抛荒的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山垅田复垦改造力度。在不改变项目资金渠道的前提下,整合现有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等项目资金,实施抛荒山垅田复垦改造项目,建设田间引水渠、灌溉渠、排水(渍)沟、机耕路等,提高山垅田综合生产能力。2015年至2018年,全省完成抛荒山垅田复垦改造80万亩,其中:由省国土厅在下达的土地整理任务中安排山垅田复垦改造40万亩,每年10万亩;由省发改委从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中安排山垅田复垦改造24万亩,每年6万亩;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安排山垅田复垦改造12万亩,每年3万亩;由省农业厅从山垅田复垦与改造工程项目中安排山垅田改造4万亩,每年1万亩。(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发改委、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调整作物种植结构。鼓 励经营主体对抛荒山垅田进行复耕,对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山垅田,可调整种植中药材、花卉、牧草等经济作物。对利用抛荒山垅田开展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的 经营主体,优先纳入全省农业温室大棚建设补贴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推广小型农业机械。鼓励经营主体使用小型农业机械,提高耕作效率。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对适合山垅田耕作、种植(机插)、病虫防治、收获、运输的小型作业机械,各级财政要增加补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山垅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乡镇耕地流转服务平台要做好山垅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协调等服务,进一步提高山垅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水平。对流转100亩以上抛荒山垅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土地托管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 的奖励,县级财政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流转抛荒山垅田耕地承包经营权并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托管合作社,优先列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予以扶 持。鼓励引导规模经营主体从事山垅田开发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山垅田复垦,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由其持有和管护。(责任 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山垅田土壤肥力。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推广山垅田稻草回田、秸秆腐熟剂应用、种植紫云英等技术,以改良土壤,增肥地力。在实施山垅田复垦与改造项目中安排增施商品有机肥的内容。(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防控野猪危害。野 猪危害较为严重的区域,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因地制宜实施综合防控。各级林业、农业、公安、财政等部 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惠民便民措施,做好防控野猪危害的服务和监管工作。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猎捕野猪工作安全、有序开展。(责任单位:省林业 厅、公安厅、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山垅田复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山垅田复耕工作的督查,并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要摸清本辖区内抛荒山垅田现状,制订复耕规划,科学确定实施区域、目标任务、操作程序和补助方式等;要建立和完善山垅田复耕项目工作档案和资金使用台账制 度,资金使用方案要按资金来源渠道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发改委、农业综合开发办、林业厅、公安 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829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