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1997〕2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发布《福建省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请公布实施,执行时间从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厦门市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元)适用范围260福州市的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马尾区晋安区

240三明市的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
泉州市的鲤城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
莆田市的城厢区、涵江区、莆田县
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
漳州市的芗城区、龙文区
南平市的延平区
龙岩市的新罗区

215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肖厝开发区、
龙海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
东山县、南靖县、漳平市、永定县、宁德市、
古田县、霞浦县、福安市、福鼎市、邵武市、
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尤溪县、清流县、
大田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

190平和县、华安县、武夷山市、浦城县、光泽县、
松溪县、政和县、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
连城县、仙游县、明溪县、宁化县、建宁县、
平潭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
安溪县、周宁县、寿宁县、屏南县、柘荣县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