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闽政〔2001〕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 定取消以工建农基金等26项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取消项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取消的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征收主管部门
1 以工建农基金 省政府闽政 [1989]综164号 财政部门
2 电价地方附加费 闽计 [1976]352号、闽价 [1993]商字335号 各地市市政管理部门
3 卫生事业调节金 闽委发 [1997]10号 卫生部门
4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 闽政办 [1996]113号 省卫生厅及地、市、县、乡(镇、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
5 就业调节费 闽政 [1997]25号、闽劳力 [1999]1号 财政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
6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闽政 [1997]5号、闽价 [2000]房字96号 建设部门
7 盐业价格调节基金 闽价 [1995]商字118号 物价部门
8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 闽财综 [1996]041号 省消防总队
9 中小幼教奖励基金 闽委办 [1991]22号 教育部门
10 省煤田地质勘探费 闽政办 [1990]14号、闽政办 [1996]24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11 安全技术措施费 闽政 [1987]综200号、闽政 [1993]号、闽财工字 [1994]108号 各级煤炭企业
12 耕地开发专项基金 1993年省政府5号令、闽政 [1996]5号 土地部门
13 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4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162号 土地部门
14 开发耕地专用资金 闽政 [1996]6号、省政府9号令 土地部门
15 港口建设基金 闽政办 [1986]91号、 [1986]闽交财093号 省交通厅
16 蓝印户口收费 榕计 [1996]010号 福州市政府
17 木材技术开发基金 南委发 [1995]27号 南平市企业局
18 种子风险基金 南政 [1995]综字065号 南平市农业部门
19 国土储备基金 龙政 [1997]综225号 龙岩市土地部门
20 地方教育基金 莆委办 [1991]9号 教育基金会
21 普九基金 松政 [1995]综14号、松政 [1997]综3号 教育部门
22 石材开发基金 光政 [1993]综231号 矿管部门
23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 汀价 [1998]48号 卫生部门
24 发展初中建设费 宁政综 [1996]39号 当地教育部门
25 城镇增容费 柘政 [1992]9号 当地使用
26 商业网点配建费 闽政 [1992]12号 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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