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4年度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3〕28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32号),厦门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核减申报用地19公顷(全部为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5公顷。同意将农用地45.3415公顷(含耕地28.2071公顷)、未利用地2.28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建设用地14.6383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62.263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城市建设用地62.263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7.6252公顷(批准情况见附件)。
二、 厦门市要依据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具体用地位置。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交通运输、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建设,其中“三类住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之和不得低于住宅用地的70%。
三、厦门市要严格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前期有关程序,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审核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有关事项的批复》(闽政文〔2014〕57号)办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到补偿费用、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厦门市应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六、厦门市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和征地实施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及时将供地结果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附件:厦门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附件
厦门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表
单位:公顷
城市 | 批准用地 | 规划用途 | |||||||||||
新增建设用地 | 征收土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商服 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其他用地 | ||||||
农用地 |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 特殊用地 | |||||||||||
耕地 | |||||||||||||
厦门市 | 62.2635 | 47.6252 | 45.3415 | 28.2071 | 62.2635 | 34.4801 | 15.1398 | 6.4836 | 2.16 | 2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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