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4〕28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32号),福州市2014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核减申报用地76.7192公顷(全部为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69.0536公顷(含耕地35.8404公顷)。同意将农用地476.2262公顷(含耕地284.6715公顷)、未利用地128.45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建设用地20.5318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548.946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76.267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城市建设用地625.2132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04.6814公顷(批准情况见附件)。
二、 福州市要依据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具体用地位置。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交通运输、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建设,其中“三类住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之和不得低于住宅用地的70%。
三、 福州市要严格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前期有关程序,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依法批准同 意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到补偿费用、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 生计有保障。
四、福州市应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六、福州市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和征地实施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及时将供地结果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附件:福州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附件
福州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
单位:公顷
城 市 批准用地 规划用途 新增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 交通运输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其他用地 农用地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特殊用地 耕地 福州市 625.2132 604.6814 476.2262 284.6715 548.9461 31.6358 146.9876 89.4055 50.3297 305.2916 201.3262 1.563 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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