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在上杭等
十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7〕17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在上杭县、延平区、邵武市、莆田县、安溪县、福安市、闽清县、华安县、清流县、长汀县等十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现将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在上杭等十个崐县(市、区)开展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九五”期间在上杭等十个县(市、区)
开展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的意见
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是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八五”时期以来,我省的云霄县、同安县、诏安县、宁德市、集美区先后承担了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和电力部等8个部委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百县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实践证明,大力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是增加农村能源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对保护境内的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决定在上杭县、延平区、邵武市、福安市、华安县、闽清县、莆田县、安溪县、清流县、长汀县等十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继续贯彻执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将农村能源建设置于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当中,依靠科技进步开发新能源,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继续开展以县为单元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扩大规模效益,加强农村能源产业化和服务体系建设,为缓解农村能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预期目标
根据各综合建设县(市、区)资源和条件,开发利用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和地热能,增加能源供应量提高商品能源使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及氮氧化物的排放,使全县的生产、生活能耗居于本省先进水平。经过三年(1998—2000年)努力,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使森林覆盖率有明显增长,水土流失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土壤有机质含量和生态环境趋于好转。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具体目标如下:
(一)发展农村用电。农村电网发展应纳入省、地电力发展计划,要求乡乡通电,村和农户通电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用电水平较低的县,人均用电量应有较大幅度增长。加强电网改造,促进送配变电设备合理配套,10千伏网损不超过11%,供电可靠率不低于85%,电能质量和电压合格率达85%以上。小水电供电区,通电户率低于80%的应增加6%,网损率高于18%的应降低5%。
(二)生活用能以节能型的炉、灶为主,全县要普及省柴节煤炉、灶和烤烟房。其中节能商品炉达90%商品省柴灶达50%以煤为主要生活用能的地方要全部使用型煤。新增使用优质燃料的农户要占总农户的10—20%。
(三)加强县级的节能管理工作,形成管理网络。在县办工业、农机、乡镇企业、水产、畜牧、农垦等生产领域,积极推广各种成熟的节能技术,生产用能的利用率应达到本省同类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工业锅炉热效率应达65%增加免烧砖、空心砖的比例,减少粘土砖数量,粘土砖万块砖能耗下降100公斤标煤。
(四)要积极采用厌氧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使有机废弃物资源化,改善卫生条件。在适宜发展沼气的地区,新增小型高效户用沼气池1500户以上全县沼气设施规范化、标准化推广沼气综合利用,其比例达到全县累计建户用沼气池数的20%全县城镇医院、卫生院、新建办公楼、机关、学校、公厕和居民聚居区的生活污水也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应用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予以处理。禽畜场、酒厂、糖厂、肉联厂等有机废水(物),要积极采用厌氧技术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或接近国家、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五)太阳能资源利用要形成规模效益。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温室、大棚蔬菜栽培技术。
(六)加快发展以薪炭林为主的薪材资源。植树造林要有较大发展,三年内新增薪炭林面积应占同期新增造林面积的10%以上,薪炭林经营技术趋向规范化,平崐原县实现绿化。森林采伐剩余物得到合理利用,基本停止林木过量樵采(包括搜集林地落叶)。
(七)有小水电资源的县,应积极开发小水电,人均可开发小水电资源超过100瓦的县要求开发利用达到人均30瓦以上。已建成的小水电,全县发电设备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发电成本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加强科学调度,增加年发电小时数,列入全国第三批小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应按要求达标。
(八)依据本县的情况,在进行能源建设的同时,注意水、土、气的污染控制。
三、具体要求
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是以县为单元,在农村能源建设方针的指引下,逐步建立起相互协调的供能、用能、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体系及能源管理、服务体系,以取得能源、经济、生态和社会发展等综合效益。因此,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是涉及到多学科、多部门、多体系的工作。为了搞好我省“九五”期间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九五”期间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是在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项目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科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水电厅、电力工业局等8个委、厅(局)共同组织实施。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各综合建设县(市、区)应相应成立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领导小组,充实、加强农村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把综合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优惠政策,集中资金,集中力量,重点实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要立足于当地,各建设项目,应以自筹资金,自建为主。省直有关部门应对综合建设中的对口重点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和贷款。省工商、税务、土地、城建及各综合建设县(市、区)的相应部门,应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制定和提供优惠政策。为做好综合规划、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和试点等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纳入预算,用于支持我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
(三)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保证项目的建设量。项目的建设质量,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在实施综合建设项目过程中,要始终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的技术,要不断研究、开发高科技产品,不断提高农村各类能源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能源产品的质量,增强农村能源产业实力,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参与市场的能力。省科委应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中提出的重大课题,进行优先立项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对综合建设县(市、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
(四)认真编制规划,确定适宜的建设目标。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的县(市、区),应根据《全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项目工作大纲》的要求,结合“九五”计划和“九五”发展纲要,编制综合建设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应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电气化、小水电、绿化达标及薪炭林、生态农业和环境保护、农民奔小康、可持续发展等项目建设结合起来。
四、项目管理
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工作程序、技术路线、项目管理依照《福建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项目工作大纲》(另发)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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