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来文
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化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单位废水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废水进行严格治理,并对废水排放加强管理,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特别是特征污染物必须严格控制,达标排放。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没有列入的特征污染物,应首先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颁布前,可制定临时排放标准,临时排放标准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环保局备案,并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在临时排放标准未颁布前,企业应自行制定本企业该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指标。无论是临时排放标准还是排放控制指标,都必须确保废水排入农田后不会对农作物造成危害。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农药的建设项目必须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污染物,特别是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可能进入废水中的特征污染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对特征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价。环保部门对该类项目应从严审查,对没有进行风险评价或风险评价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生产原料、中间体或产品有可能进入水体对农作物产生严重危害的企业,必须建设事故排放池,发生生产事故或设备检修、清洗时,所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必须排入事故排放池并集中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灌溉渠道、地面水体或渗坑。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排放废水的监督管理,加强排污口、特别是排向农灌水体排污口的监测。对未能达标的企业,应责成其停产整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本通知的要求,以农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立即停产整改,除应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其整改后的主要生产装置重新进行风险评价,直至风险评价通过后,才能恢复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月13日,环发[1997]636号)
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7]7号文件中规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对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的规范,并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取得了审批基金的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新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方面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在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之前,要进行清理整顿。凡属于重复征收的要进行简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凡属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于1997年11月30日以前,将清理整顿结果及有关文件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后,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10月15日,财综字[1997]145号)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该指导委员会已于1997年5月27日成立,属部际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国际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我国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实施一套标准、一个制度、一种证书。各地、各部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凡未经认可的认证机构所从事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均为无效。各地、各部门应向企业说明,并制止无效认证活动。境外机构在我国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崐认证、咨询或培训业务,也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要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强迫企业进行认证。认证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月23日,环指委[1997]002号)
内贸部公告,将审核合格的第三批批发市场86家予以公告,其中福建省有9家:福建省物资贸易中心综合交易市场、福建省汽车交易市场、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福州钢材市场、厦门市汽车批发市场、永安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龙岩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宁德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闽东(柘荣)生猪批发交易市场。(10月21日,内贸市字[1997]第113号)
地矿部关于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规划制定情况的通报 要求各省(区、市)要坚决按照规划安排和时间要求落实责任,提出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各地应着力于解决这些重点矿区的矿业秩序。在继续花大力气清理无证非法采矿,整顿矿产品运销秩序的同时,注意协调解决好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矿业纠纷问题,对一些省内难以解决的涉及中央企业与地方之间的矛盾问题,省政府应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方案报国务院。各省(区、市)政府对辖区内的矿业秩序整顿与维护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矿业秩序整顿与维护工作中,要认真依法查处矿业开发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处罚一件对属于“死灰复燃”的违法采矿活动,应从严从重处罚。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国务院督查组每年将组织对各省(区、市)检查验收合格的地区进行抽查。地矿部也将结合各省(区、市)制定的工作规划在适当时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省(区、市)的工作进行督查。(10月8日,地发[1997]235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加强氟化盐企业污染治理的通知 于1997年底前关闭位于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所有氟化盐生产企业。对排放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应于1998年6月底前完善环保设施,必须于1998年底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逾期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各级环保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下列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氟化盐生产项目应停止建设:1、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2、没有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的3、地处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扩建项目。鉴于氟化盐工业是重污染行业,且产品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目前原则不再批准新建此类企业,对于使用先进技术方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氟化盐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经检查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10月23日,环发[1997]662号)
内贸部印发《关于加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争取用三年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培育、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逐步解决一些政策性问题,开展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检测、维修及配件供应等多方面的服务。各地要积极培育和规范我国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组织建设好旧机动车流通的物流设施,完善旧机动车流通的各项业务及服务功能。利用现有的旧机动车交易场所,通过疏通旧机动车流通渠道,建立起合理的旧机动车流通体系和网络,积极挖掘城乡潜在购买力。
加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的管理,要坚持“合理规划,建管并重”,按照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要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审批制度,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进一步完善旧机动车流通法规,以有效措施和手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堵住报废车、拼装车、走私车、盗窃车进入社会的渠道。旧机动车必须在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场所。加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严格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分两个层次进行。对一些汽车保有量大、交通方便、机动车交易比较活跃、覆盖面广的中心城市,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立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由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内贸部审批,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内贸部的指导和管理其他有条件的地级市建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要严格控制,须由地级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批,中心在业务上接受省级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和制定旧机动车流通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其沟通、协调、监督作用。搞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的信息服务工作。
(10月27日,[1997]内贸函机字第559号)
外经贸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联合年检各部门要把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认真研究、布置1998年的联合年检。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不增加新的收费。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检查(不包括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工作)。海关自1998年起,参加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10月27日,[1997]外经贸资发第637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今冬明春矿山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级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在依法整顿矿业秩序,确保一方平安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在加快推进国有矿山企业改革、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矿山的步伐中,在发展乡镇矿山企业和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小矿引导的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严,要进一步强化。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地区、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的职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当前特别要加强依法整顿采矿秩序工作的领导,严把整顿验收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建立从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到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落实,要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认真治理事故隐患要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瓦斯、煤尘、水及尾矿库等危害的治理。要特别加强对瓦斯事故的预防。各类煤矿要按照矿山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严禁“三违”现象。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对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检查,认真整改。一定要切实抓好今冬明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矿山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值班制度和现场管理制度。要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要严肃事故查处并加强事故批复结案工作。对于1997年前三季度发生的重大矿山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结案。(10月28日,劳部发[1997]313号)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各地要制订改造薄弱学校的整体规划。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三部委《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精神,切实采取充实和培训、交流、调整等措施,加强薄弱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过程。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用书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学校和教师都不得向学生推销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和各种学具。严格禁止违反规定的各种复习资料进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让学生统一订购这类复习资料的校长、教师和学校其他人员,要坚决整肃,严加处理。建立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体系,改革考试和评价方法。各地要依据《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办学水平高低、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要改革对中小学生的考试和评价方法。要积极提倡小学阶段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中学可以进行学分制的试验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种形式的统考。初中阶段一般不实行会考制度。加快升学考试制度改革。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要尽快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和方法。要加强对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中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提倡中等学校招生实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一次入学考试的做法。要改革高校招生中的入学考试制度,逐步推行高考报名社会化。切实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调整教育结构,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国家要适度发展高校招生规模加快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通过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等开放式办学,为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加强领导,创设环境,保证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做到认识到位,教育投入到位,要尊重教育规律。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向教育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各级政府不得以升学率作为学校工作以及考核干部和教师的唯一标准。(10月29日,教办[1997]29号)
国家教委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把符合《条例》调整范围的教育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范畴。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教育机构以及农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筹集资金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仍按公办学校实施管理,不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条例》。在国务院颁布有关办法之前,按照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130号”和“教外综[1995]31号”文件执行。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为教育机构的合法办学凭证,不得出借、转让,除发证的行政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举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要执行并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按照《教育法》确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教育机构内进行宗教宣传和宗教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条例》规定的扶持保障措施。要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学生升学、考试、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做到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在教育机构对照《条例》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逐校进行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章程、招生广告(简章)、教学质量、学校证书、学校名称、学校财产财务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检查。检查合格者,发给新的办学许可证,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10月14日,教成[1997]6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点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当前,要结合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和本地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对重点场所、部位和设施进行安全防火防冻检查,特别是交通、矿山、建筑、石油、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严格管理,做好设备检修工作。要指导企业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破坏生产的违法犯罪活动,要配合公安部门和政法机关坚决依法打击。要组织企业在入冬和春节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11月4日,国经贸运[1997]712号)
交通部通知,公布第四批授权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的审批机构及其审批权限,其中审批单位有泉州市外经贸委,其审批权限本市所属企业外派劳务船员。(11月3日,交安监发[1997]690号)
外交部与意大利就互设总领馆达成协议的备案函,中国政府同意意大利共和国
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国政府在佛罗伦萨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托斯卡纳大区、利古里亚大区、翁布里亚大区和马尔盖大区。(11月10日,外领二函[1997]61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原则同意《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东联集团公司是国家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仪征化纤集团公司、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及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为东联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联集团公司隶属国务院,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联系。东联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家经贸委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及总经理人选由国务院管理。同意东联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投股公司试点。东联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收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东联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
(11月10日,国函[1997]99号)
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四起公路“三乱”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再重申强调如下: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994]4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不允许在政策上擅开口子。交通公安和林业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路执罚执收人员行为,认真解决本部门内部的“多家上路”问题,带头不搞“三乱”。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上路拦车检查、收费和罚款。各级检查机关和工商等执法部门亦不得以“打假”为名在公路上拦查车辆和罚款。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常抓不懈。特别是元旦、春节前后,是公路运输的繁忙期,也往往是公路“三乱”问题的易发期。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专项检查,尤其是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实行重点监控。“两部一办”届时将再次组织力量进行明察暗访。三是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的公路“三乱”问题,对问题严重而不及时纠正的,一定要执行“反弹牌”的措施。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两部一办”制发的“反弹摘牌”检查标准办事,对发生检查标准所列情况之一的地县(市),要坚决取消其基本无“三乱”的资格,促其重点整治,必要时“两部一办”将直接“摘牌”,通报全国。(10月25日,国纠办发[199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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