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1997〕16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办发[1997]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优先保证对教育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要实行全额预算,不留缺口。中小学教师工资不论由哪一级财政支付,均按隶属关系实行县(市)长负责制,对长期拖欠教师工资而又不采取切实解决措施的,应追究领导责任。所在地市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采取有力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民年均收入1.5-2%,依法征足教育事业费附加,并从1998年起,在全省推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办法。允许县里适当统筹部分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补助发放民办教师工资乡村统筹部分有一定困难的特别贫困乡(镇)。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分2次检查,并建立完善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