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0〕149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建议,请迳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年七月六日)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而又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的重要自然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于贯彻落实三大基本国策,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1999年底全省已实现了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目标,矿业开发从“无序”走向“有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应该看到,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现状与中央“严而又严”的国土资源管理总方针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现有的矿山开采规模过小,数量过多;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矿山安全生产问题在局部地区依然突出;矿业权市场不规范,擅自发包、买卖以及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
根据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矿业秩序实现全面好转的基础上,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开展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矿业秩序整顿,努力实现我省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依据,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为主要内容,以宏观调控、加强管理和严格执法为重要手段,以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为着力点,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新一轮的矿业秩序整顿。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促进福建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目标
(一)全面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矿业活动全面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制订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相应的产业政策,矿业活动的宏观调控得到加强。
(三)严格矿业权管理,消灭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及时查处非法发包、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以及其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矿产资源开采布局和结构趋于合理,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五)推行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六)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
(七)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执法水平和基础性工作明显加强。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全面征收,足额入库,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三、任务和要求
通过矿业秩序整顿,使我省矿产资源开采布局明显优化,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明显加强,全省小型以下矿山总数明显减少。
(一)巩固和扩大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整顿成果,努力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各级政府都要对本地区矿业秩序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分析,对前一轮矿业秩序整理遗留以及新出现的问题,逐一查摆,登记造册,限期解决。确保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持证率保持100%,采矿持证率保持在98%以上,热点、难点问题都得到根本的解决。
(二)制订并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加强矿业开发的宏观调控。2000年底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矿产品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矿业开发现状,制定我省鼓励和限制开采的矿种以及主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的有关政策。市、县两级应根据本地区资源形势、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划定矿产资源的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在此基础上,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分别制定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县两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三)严格采矿权审批发证管理,从源头管理好矿产资源。要按照采矿许可证的换证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对新申请设立采矿权的审批要依法严格把关,杜绝越权审批、乱批行为。按规划和政策禁止开采的以及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种或区域,一律不审批设立新的采矿权。对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发证或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范围交错密集,一处整体资源被多家分割、无序开采的矿区,要分别制定整改方案,促进联合、兼并或股份制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禁采区和整改无希望的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零散小矿要登记造册,限期关闭。
(四)加强矿山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转变。要通过矿山开采方案审批、储量登记、储量核减、闭坑审批、年度检查、“三率”考核、矿山督察等途径,严格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水平,对大矿小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质劣用、落后选冶等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以及破坏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矿山要限期综合治理,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从2001年起小型以上开采规模的矿山要普遍实行“三率”考核和“三率”指标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制度。
(五)狠抓重点地区和难点问题的解决,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继续将金、煤、砂石作为重点整顿矿种,并将建瓯、尤溪、德化、永泰、上杭、武平做为金矿重点整顿地区;永定、新罗、永安、大田、永春做为煤炭矿种重点整顿地区;南安、安溪、晋江、惠安、罗源、古田,闽江、九龙江河砂以及国道、省道、河道两侧采场做为砂、石、土重点整顿地区。各地、市也要针对本地区实际,确定整顿重点矿区。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取缔违法、淘汰落后、规模生产、集中选治”的要求和“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方法,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跟踪检查和指导。
(六)制订并实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有效控制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2001年起要逐步实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做到矿山建设与环境治理同步。
(七)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矿业开发中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在整顿矿业秩序期间,每年要组织一次矿业秩序大检查,坚决打击无证开采、非法发包、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乡(镇)政府和村基层组织违法发包矿产资源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参与办矿的查处力度,加大对“矿把头”、“恶势力”非法盗抢、破坏矿产资源的打击力度。查处工作要跟踪落实,一抓到底。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按照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矿业秩序整顿继续实行政府负责,地矿为主,部门联动,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要成立以地矿、土地、公安、监察、环保、劳动、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矿业秩序整顿领导机构,加强矿业秩序整顿领导。
(二)加强法制建设。根据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要求和我省矿产分布以及矿业开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确保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尽快出台《福建省开采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矿山环境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
(三)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发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舆论宣传和发动工作,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要长短结合、常抓不懈。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乡、村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宣传发动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和管理相对人进一步提高珍惜爱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和依法办矿的观念。
(四)加强舆论监督和检查指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矿业秩序整顿的检查、指导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对正面典型要广泛宣传,大力表彰;对反面典型要敢于揭露,抓住不放;对手段恶劣、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不力,甚至只顾局部利益,擅自发包,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环境严重污染,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扩大宣传教育面,减少工作阻力,提高执法效果。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推行机关效能建设,健全规章制度,推行宾客服务,公示办证结果,建立矿业权信息系统,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档案管理,全面提高地矿行政水平,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确保矿业秩序整顿和地矿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部门合作。地矿、环保、劳动、公安、工商、水政等部门在矿业活动管理中,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矿业活动的全过程。
(七)实行报告制度。建立季度报告、专题报告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地市每季度后的10日内,应向省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矿业秩序整顿季报。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后20日内汇总各地市季报,将全省矿业秩序整顿情况进行通报。要适时召开矿业秩序整顿汇报会、专题会、现场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了解情况,总结交流,指导推进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
五、进度安排
(一)2000年底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地市、县两级分别制定本地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并出台我省鼓励和限制开发的矿种以及主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的有关政策。
3.完成全省采矿许可证换证和检查验收工作。
4.各地市、县切实解决好前一轮矿业秩序遗留和新出现的问题。
5.各地市、县制订集体、个体小矿联合、改造或淘汰、关闭方案。
6.各地市、县确定辖区内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7.出台《福建省开采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二)2001年要完成的主要工作。
1.消灭无证采矿,关闭、取缔所有应关闭、取缔的矿山,根本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基本完成矿山、矿区的改造改制和关闭任务。
3.建立矿山“三率”考核台帐,逐步实行“三率”指标与补偿费挂钩制度。
4.实施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5.基本解决矿山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等问题。
6.出台《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矿山环境管理办法》。
7.编制完成《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2002年完成检查验收和巩固提高工作。
1.2002年4月30日前,厦门、漳州、莆田、宁德4个地市完成地市级检查验收工作,并接受省级检查验收。
2.2002年6月30日前,三明、龙岩、泉州、南平、福州5个地市完成地市级检查验收,并接受省级检查验收。
3.2002年8月30日前,做好巩固和补课工作,迎接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
4.2002年内基本完成地市、县两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5.验收标准和方法,由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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