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水产支柱产业的决定
闽政〔1997〕1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水产业确定为我省今后发展的支柱产业。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水产支柱产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培育支柱产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近几年来,世界上各沿海国家和国内沿海地区纷纷掀起了开发海洋的热潮。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海洋将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争夺的一个重点。水产生产周期短、见效快、效益高、带动性强,产品又可以多次加工增值。我省海洋辽阔,淡水渔业资源丰富,且又具有气候温和、邻近港澳台等独特的区位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水产业虽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资源优势仍然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开发的潜力很大。因此,加快培育和发展水产支柱产业,不仅是我省解决人多地少矛盾,增加食物总量,增加渔民、农民收入,扩大出口创汇崐,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我省调整经济结构,全方位地开发利用国际、国内水产资源,建设海洋经济大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宏伟目标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水产支柱产业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大农业、大粮食的观念,把渔业作为农业中的一个大产业,摆上重要位置,象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治理和开发利用,从认真制定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和解决资金投入不足、水产科技滞后、服务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渔业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入手,扎扎实实地推动我省水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快支柱产业培育进程
我省培育和发展水产支柱产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加速发展养殖,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资源,积极扩大远洋渔业,狠抓加工流通,强化法制管理”的指导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加大开发力度,加大科技兴渔力度,实现渔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使我省水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有显著的提高。
到2000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365万吨(按新的统计口径为480万吨),水产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达395亿元,年均递增分别为7.2%和19.5%。水产业生产总值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八五”时期的6.5%提高到7.3%;水产品出口创汇达10亿美元,年均递增为10.7%,渔区人均纯收入5000元。到2010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585万吨(按新的统计口径为800万吨),水产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达858亿元,水产业生产总值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7.5%的水平;水产品出口创汇达15亿美元,渔区人均纯收入12000元。
三、把握发展重点,完善产业发展布局
我省水产业今后发展的重点是:优化养殖生产布局,在巩固提高滩涂和池塘养殖的基础上,大力开发浅海和淡水大中型水面,突出抓好优高品种养殖;调整捕捞结构,大力推进近内海渔船向外海转移,突出抓好鲐鱼[参鱼类、虾蟹类和头足类资源开发;积极发展远洋渔业,全面开展国际渔业经贸、技术合作;突破加工深度,以创“优质、名牌”带动市场开发,突出抓好建立以大宗水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
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水产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开拓水产品多元化流通渠道,建立起一批高起点、大规模的水产品批发市场,确保效益与生产同步发展;建立健全苗种、病害防治、科研和技术推广及防灾抗灾等体系,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加强渔港建设,完善渔港功能,发挥渔港对发展区域经济的辐射作用。
加快渔业立法工作,建立起以《渔业法》为基础的各种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渔业法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使水产资源开发利用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四、加大改革力度,大力推进渔业产业化
推进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及以船独立经营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渔业生产体制的同时,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推广渔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促进资源、资金、技术、劳力优化组合,实现规模经营。
选好骨干项目。要筛选一批项目,通过大力培育,使之成为规模大,发展速度快,辐射面广,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骨干企业或生产基地,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培植龙头企业。要立足全省,面向整个产业,不拘所有制、行业和地域,选择和建立一批生产企业、购销公司、专业批发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作为龙头重点扶持,使之逐步发展成为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为一体,具有较高产业化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外向型的企业集团,带动群众渔业,壮大渔区集体经济。凡具备条件,符合产业主导方向,年产值或销售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水产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享受支柱产业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五、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渔业经济与国际接轨
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是提高我省水产业的整体素质,增强竞争实力的关键环节。在培育和发展水产支柱产业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把福建的区位条件和渔业资源丰富的特点与侨台优势结合起来,通过用好鼓励政策、选好开发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吸引外商、台商来我省投资发展水产业。外商投资兴办崐的水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已缴所得税的50%。外商投资的企业,经批准其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外商投资开发的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苗种场等经营性渔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
要大力拓展国外合作领域,发展境外渔业,加快水产业与国际市场接轨。要进一步把远洋渔业作为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产业。省建立远洋渔业发展基金。远洋渔业发展基金用于远洋渔业重点项目开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远洋渔业项目所需的外汇和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安排。远洋捕捞渔船生产的水产品暂不征收农业特产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渔需物品保税库。省计划、财政、水产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闽台渔业交流中心,推进闽台渔业合作。
六、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扶持水产业发展
增加投入,是水产业开发新领域、新品种、新资源,实施重点项目,实现水产支柱产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推广以生产者为主体的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的经验,做到以典型引路,激励广大生产者筹集资金,增加投入。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财政、金融部门要采取倾斜政策,把水产业作为重点投向产业之一,逐年增加资金投放额度。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金融部门积极组织清收渔业陈欠贷款和周转金。清还的渔业陈欠贷款、周转金继续用于发展水产业。全省各级财政每年对水产业专项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幅度。为扶持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丰富水产品供应,省财政每年投入水产品基地的“菜篮子”工程资金,要在现有安排35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增加。“九五”期间(从1997年开始),全省每年新增浅海养殖面积10万亩,每亩一次性给予贷款贴息100元,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5∶2∶3的比例分担;全省每年要新发展淡水网箱养鱼1万个,每发展一个网箱省里给予100元专项补贴,各级财政也要相应予以补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扶持远洋渔业。
渔港、避风港、苗种基地、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是水产业发展的基本条件。要大力发动群众,坚持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适当扶持的办法,加快水产基础设施建设。“九五”期间,省计划、财政部门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补助渔港和避风港建设。要根据水产业发展的需要,重点抓好主产区、主销区和主要集散地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广辟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和利用外资加快建设。要扶持建设一批苗种生产基地,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应按农业用地安排。省里安排的水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地、县财政在资金上要相应配套。承包、租赁、转让和拍卖宜渔“三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应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七、实施科教兴渔战略,加快渔业增长方式转变
实施科教兴渔战略,关键是要集中力量组织重点课题攻关,实行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根据水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水产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结构,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加快人才培养。水产科研推广机构要通过改革,建立激励机制,从解决水产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实行分工协作,加大重点课题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力度。
要坚持依靠科技教育促进企业升级换代。鼓励企业自办或与教学科研单位联办技术开发机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创办多种民营性的水产科技实体,发展技、渔、贸一体化经营,加快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进程。
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要尽快按核定的编制配备到位,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到“九五”末期,全省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建设要达到“五有”目标(有站址、有人员、有基地、有服务设施和经济实体)。县(市、区)和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通过建立示范点、联系示范户、创办示范基地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促进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形成新的生产力崐。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产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科研机构从事水产原(良)种、新品种培育试验的,继续按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特产税。
要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优良品种、调整产业结构等措施,大幅度提高单位产量和经济效益。省科委等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水产业的科技进步和提高科技含量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在项目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帮助水产科技部门加强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省农科教、产学研三结合专项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水产科技项目。
八、拓宽生产领域,加大淡水渔业开发力度
我省淡水渔业开发的潜力很大。要把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作为主攻方向,通过挖潜改造,推广优良品种,调整养殖结构等措施,大幅度地增加产量,提高经济效益。对列入“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城郊商品鱼基地和名特优新品种养殖出口基地,要划定保护区,严格限制征用,确需征用的,征用单位除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还应参照征用菜地的办法缴纳开发基金,补偿的资金和缴纳的开发基金应用于养殖池塘的建设和渔业开发。
要充分利用我省湖泊、库区众多的优势,采取网箱、网围、网栏、放流增殖等养殖方式,加快大中型水面开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大中型水面的规划开发,并采取“谁投入、谁管理、谁收益”的政策,发展水产增养殖业。
稻田养鱼和河沟河段增养殖是我省发展淡水渔业新的领域,各地要创新生产组织形式,优化养殖品种,加强管护管理。
九、强化管理,保证渔业资源永续利用
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尽快把渔业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既是水产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性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水产业提出的迫切要求。各地要加强浅海滩涂使用管理,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调整和优化浅海滩涂开发的结构和布局。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浅海滩涂养殖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苗种引进、选育、培育和推广的管理,防止劣质苗种引进、混杂,造成劣质资源扩散。凡从事重要水生动物(按照《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品种、规格由省水产厅公布)人工育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要鼓励采取封岛、放流等多种措施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对实行封岛和放流以及有较大经济价值需要加以保护的水生生物资源,要划定区域,科学地制定禁捕品种、禁捕期、可捕规格、捕捞数量等管理办法,保护生态环境。
要加强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电讯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切实加强防灾抗灾工作。保险部门要积极为水产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扩大优惠的保险业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配合保险部门做好渔船的保险和船东互保工作。
十、加强领导,确保水产发展规划付诸实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水产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水产支柱产业,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沿海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内陆县(市、区)要把水产业列为当地今后发展的支柱产业,并要相应成立水产支柱产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支柱产业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认真制定完善水产支柱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充分发挥协调、管理、服务、指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水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并逐级实行发展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部署,扎扎实实地抓好工作。
要加强水产队伍的自身建设,改进思想作风,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要求,有战斗力的水产干部队伍和职工队伍。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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