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安东路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28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东路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3〕3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同安区境内农用地44.4377公顷(其中耕地22.7461公顷)、未利用地0.4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宅村水浇地0.0146公顷、水田2.5145公顷、旱地0.4234公顷、园地5.8969公顷、其他农用地1.291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237公顷、未利用土地0.0054公顷;洪塘镇大乡村水浇地0.0334公顷、水田0.1732公顷、园地0.0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7公顷、其他土地0.0535公顷,龙西社区水田1.1175公顷、园地0.08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03公顷、其他土地0.2322公顷,石浔社区水浇地5.1341公顷、水田3.445公顷、园地4.5247公顷、其他农用地2.408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4公顷、其他土地0.1441公顷,新学村水浇地3.7479公顷、水田1.2139公顷、园地4.2038公顷、其他农用地1.613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7651公顷、其他土地0.0292公顷;五显镇下峰村水浇地3.4652公顷、水田1.1313公顷、旱地0.3321公顷、园地1.0513公顷、其他农用地0.377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336公顷、其他土地0.031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234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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