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机关发文
省政府批复 同意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其所得税按33%上缴,后由财政部门返还18%,实际税负为15%。(闽政[1998]文259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兼并福建半导体器件厂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鉴于福日集团公司是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的控股公司,福日集团根据省政府[1996]13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对福建半导体器件厂实施兼并的兼并方改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并继续享受国家赋予的有关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二、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后,被兼并企业福建半导体器件厂的资产与负债由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接。(闽政[1998]文262号)
省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第二届百花文艺奖评奖结果的批复 同意授予《玉珠串》等十件作品为“福建省第二届百花文艺奖”特别荣誉奖,授予《沧海争流》等5件作品为一等奖,授予《保婴记》等33件作品为二等奖,授予《侨乡轶事》等26件作品为三等奖,并向获奖单位和作者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以资鼓励。(闽政[1998]文265号)
省政府通知 决定自1998年5月29日起,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闽政[1998]文267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 原则同意1998年度省级商品粮基地建设实施意见,请省财政厅、农业厅抓紧组织实施,促进省级商品粮基地县粮食丰收。(闽政办[1998]8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漳州港后石电厂10万吨级航道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同意漳州港口管理局与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协商的意见,由漳州港口管理局下属漳州港务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后石电厂乘潮通航10万吨级船舶航道(以下简称“后石电厂航道”)的筹资建设和投资回收。二、后石电厂航道的建设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30%,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70%解决。为了偿还贷款和回收建设投资,漳州港口管理局按现行规定征收全港航道建设基金并上交省里,对其中属于向经过后石电厂航道船舶货物征收的航道建设基金,由省里隔月全额返还给建设单位用于偿还贷款和回收投资,直至还清全部建设投资为止。为此,后石电厂航道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须报省交通厅审核确认。三、在后石电厂航道建设及运营期间,一旦发生所征收的航道建设基金不能保证建设投资回收和航道日常维护的情况,由省交通厅会同漳州市政府协调解决。四、省交通厅及省港航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后石电厂航道建设的技术指导、工程竣工验收、基金返还等具体工作,并同步协调好厦门湾10万吨级航道的建设,为后石电厂的建设和运营提供良好的航道条件。五、漳州港口管理局及漳州港务有限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后石电厂航道建设的责任,确保按期、高崐质量地建成航道,满足后石电厂一期工程按时点火发电及其正常运行的需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8]43号第五条第(三)项第4点关于省航道建设基金返还的有关内容不再执行。(闽政办[1998]8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行使包装装潢印刷行业监督管理部分职能的批复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应协同省级包装装潢印刷行业管理部门对厦门市辖范围内的包装装潢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二、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厦门市辖范围内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初审,并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三、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核发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刷的准印证;负责对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准印证的审批。四、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印制许可证进行初审,并分批报送省轻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对生产瓦楞纸箱、水泥袋、金属包装桶罐的企业,其生产许可证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自行审定,并报省包装改进办备案即可。五、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在省轻纺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行政执法职能。(闽政办[1998]82号)
省政府办公厅函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航务军代处进驻长乐国际机场挂牌合署办公,形成军地合力,共同完成上级赋予我省的航空军事运输和战备任务。(闽政办[1998]89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 经省政府研究,在目前清理涉及企业收费项目期间,不宜调整南平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闽政办[1998]9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试点县(市、区)报来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审核同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界定建成区,在建成区内农村人口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建成区由县、市、区公安、建委部门共同确定并报上一级备案。建成区内必须具备较完善的城区公共基础设施,有规范的街、路、巷名和门、楼牌号。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解决因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涉及的计生、责任田和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权益转换、衔接问题,做好村、居委的资产重组、社区管理划分、社会福利保障等配套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的稳定。三、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控制计划指标,坚持常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的管理原则,分期分批搞好受理审批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解决搞好试点工作。(闽政办[199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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