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香港居民在福建省申办
个体工商户、设立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7〕2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香港居民在福建省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批转试行。各地、各部门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六日

香港居民在福建省申办个体工商户
   设立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香港居民来福建省投资兴业,加强闽港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居民(本试行办法简称香港居民)。

    第三条香港居民到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投资,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私营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下同),也可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待遇,其合法权益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香港居民在福建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私营企业,其经营行业和方式等享受内地居民的同等待遇,除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以外,不受限制,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五条香港居民在福建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私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涉及到国家限制性行业或产品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后办理开业登记。

    第六条香港居民在福建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私营企业,除参照内地居民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所需的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明: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核对用,复印件供存档用);
  (二)经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向其核发的1年以上有效的《福建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

    第七条香港居民在福建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私营企业,其经营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原则上以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负责人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的有效期为限。营业执照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负责人应重新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暂住并经批准后,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香港居民在福建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私营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依法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第九条香港居民在福建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私营企业,有下列原因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原登记机关分别办理歇业、变更、注销或重新登记: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解散、破产、分立、合并、转让、迁移;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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