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0〕4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圆满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工作任务,坚决关停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五小”企业,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省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工作的组织领导
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此,省里已成立了以省经贸委牵头,省环保局、工商局、乡镇企业局、技术监督局、电力局、劳动局、公安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我省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抓好本地区的总量控制工作。要把清理整顿“五小”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抓,对领导不力,完不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严肃处理。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总量控制工作
(一)根据国家有关清理整顿“五小”的规定,凡列入取缔关闭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社)要停止发放贷款;电力企业要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属于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范围内、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的无证生产企业。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污染排放达不到标准的、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设的企业。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的管理,要组织专项市场整顿工作,采取措施杜绝无生产许可证和伪劣的产品流入市场。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批准列入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产品范围以及采用应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装备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发现一起,坚决制止和查处一起。工商部门不再为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新办“五小”企业发放营业执照,防止新的重复建设。
(三)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的行业要根据保证有效益的重点企业的生产,控制其他效益低下、产销率低的产品产量的原则,将国家下达的生产总量控制指标及生产进度安排分解到各企业。企业应根据指标、进度安排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生产总量控制进度完成情况监督检查。每月公布一次企业限产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生产总量控制目标的企业、企业必须予以解释,对超过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组织实施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的工作
实施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是国家制止重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市行署、政府一定要按照省下达取缔、关闭的企业和淘汰工艺生产线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清理整顿“五小”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按企业隶属关系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督促他们认真组织实施,并组织公安、工商、电力、环保、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清理整顿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十分注意做好取缔、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各级工作小组的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积极联系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各地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将本地清理整顿的情况于每月五日前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各地市要在今年10月底前,按省下达的清理整顿任务和各有关行业部门制订的清理整顿验收标准,认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在各地市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市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经抽查合格,将取缔、关闭和淘汰落后工艺生产线名单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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