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三十一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4〕29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3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3〕198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2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仓山区和晋安区境内农用地11.7783公顷(其中耕地4.5514公顷)、未利用地0.08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仓山区仓山镇联建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876公顷,盖山镇黎升村园地0.60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154公顷,建新镇建平村园地0.5093公顷、林地0.71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659公顷,晋安区新店镇斗顶村水浇地4.4154公顷、旱地0.0068公顷、园地4.0854公顷、其他农用地1.07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696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814公顷,坂中村水浇地0.0595公顷、园地0.03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33公顷,西垅村水浇地0.0697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3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0419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30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7.349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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