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回扣专项检查
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1997〕12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 国家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工商公字〔1996〕127号)、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委员彭佩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我省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于去年6 月正式纳入反腐纠风工作序列。近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 取得了初步成效,药品回扣之风得到了一定遏制。国务院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组及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我省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段工作情况

    (一)建立机构,宣传发动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省成立了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省政府纠风办、省人民检察院等为成员单位的省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省工商局,实行集中办公。全省各地(市)、县也都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省协调领导小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并于1996年7 月召开了第一次全省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同时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摸清底数,自查自纠全省各级卫生行政、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别对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开展了自查自纠,自查面达100%。自查中发现有回扣违法行为单位及个人118个,回扣总金额为1105.394万元, 回扣违法行为涉及交易额1.51亿元。

   (三)组织力量,重点检查从1996年9 月开始,我省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转入了重点检查和抽查阶段。省协调领导小组先后2次召开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研究制定了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并召开了全省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集中力量、分级实施重点检查工作,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在各地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省协调领导小组于1997年元月至4月,先后派出3个检查组,对全省9地市、14个县、46个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单位进行了重点抽查。通过重点检查和抽查,进一步促进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共立案查处药品回扣案件97件,已结案86件,查出药品回扣总金额854.65万元,罚没总金额81.1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16起16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14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25人。

    我省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认识,反映在工作上重视不够, 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个别地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先后四次召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但小组正、副组长没有一次到会,影响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效果。专项整治工作还存在死角,一些地方的药品经营企业的零售店、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所、私人药店、诊所至今仍未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宣传教育不广泛。个别地方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有的地方、 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只局限于少数单位及一部分人中,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造成了举报线索缺乏,查处案件空白。

    三是查办案件不平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 有的地市至今还未查出一分钱的回扣款。 有的单位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未能及时组织人员深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个别地市及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至今仍未查出一起药品回扣违法行为案件。

    二、今后工作意见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和省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药品回扣专项检查1997年工作意见”精神,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和反腐败斗 争的工作重点之一,是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抓好了,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上,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各有关部门领导具体抓。要以大局为重,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工作不能停留在一般布置上,要硬化措施, 加强督促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得力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类排队,及时组织力量,深入督促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要向医药、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地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的牵头及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适时在当地的电视、广播、报纸上发表专题讲话和文章,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以增强群众的信心。要向社会公布各级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工商部门开设的“95315”消费者投诉服务台专线电话也应作为药品回扣专项整治电话向社会公布,为群众举报药品回扣违法行为线索提供便利条件。要将查办案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采取有效形式,通报案件情况,曝光典型案件,以达到震慑和教育目的。

    (二)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各级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排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举报线索明确、有一定可查性的,要尽快派出专门人员组织调查,逐件进行落实。各级协调领导小组的办案督查小组,要加强对有关线索与案件的督查、指导工作,对确有问题的,无论涉及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一查到底。要查源头,从生产、经销企业入手,追根索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排查。要重点抓好前段时间药品购销活动管理比较混乱的地方和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5月21 日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的要求,在6、7、8、9四个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通力协作查办一批药品回扣违法行为案件,特别是要抓好大要案的查办工作, 提高结案率。省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派出督查小组对查办案件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既要调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工商行政管理、政府纠风办等部门查办案件的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查办案件的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很强,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政策界限:
    第一,在1996年7月9 日召开省电视电话会议之前发生的问题,可从轻处理;会议召开之后发生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坚决打击顶风作案的违法违纪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 对自查自纠中主动交待问题并积极上缴回扣款的,可从轻处理;对有意隐瞒,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要从严处理。

    第三,回扣款用于公共事业,包括用于医药、卫生事业的,可从轻处理; 凡是私人收受回扣或私分回扣的,要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 各地、各部门制订的有关文件或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等文件不一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今后不得再作为依据执行;凡过去依据地方或部门的规定在运作中所发生的问题,可视情况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

    (三)进一步加大治本的力度根据“纠建并举”的方针,各级卫生、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 在专项整治,狠刹“回扣”歪风的基础上,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力争从根本上遏制药品回扣违法行为的产生。药品价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药生产、经销企业的药品价格的管理,刹住药品高定价、高回扣歪风。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三季度末以前做好整改情况的汇总工作。要把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与整顿医药市场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挂靠和承包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省医药管理、卫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制止药品回扣、规范购销行为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各地贯彻执行。要确保政令畅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以及纪检、监察、物价、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使有关规章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福建省药品回扣专项检查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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