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
关于福建省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7〕13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经贸委、省劳动厅、省地矿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吴邦国副总理的讲话精神,整顿我省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坚决制止无证非法办矿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快我省煤炭工业的法制化建设进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顿的依据
依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四部一委一会”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对我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顿。
二、整顿的重点
一是无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的个体煤矿;
二是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违法开采、超层越界滥采乱挖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类煤矿;
三是不具备经营资格条件的煤炭经营单位。
三、整顿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煤炭生产秩序整顿的要求
1、坚决关闭无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的个体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煤矿和非法买卖、出租采矿许可证的煤矿)。
2、坚决关闭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证非法开采的各类煤矿及有采矿许可证、但超层越界开采,严重威胁邻矿安全的煤矿。
3、超层越界开采的各类煤矿要停产整顿,必须退回合法开采范围以内,打好永久性密闭,经省、市煤炭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生产。
4、无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煤矿,要限期按规定补办手续;有采矿许可证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也要在整顿限期前整改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证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停产整顿,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
5、坚决整顿党政领导机关部门参办的煤矿,凡以党政机关名义开办或挂靠党政机关的煤矿,必须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依法独立经营。
(二)煤炭经营秩序整顿的要求
1、凡在我省境内申请开办煤炭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报批程序,经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经营资格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2、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炭经营企业,应于《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1997年5月12日)起90日内,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提出资格申请,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并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从事煤炭经营。条件不符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重新提出资格申请的,各级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办公室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注销其营业执照。
四、整顿达到的主要标准
(一)产煤地区各级干部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二)煤矿的重大伤亡事故得到控制,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非法办矿、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制止。
(四)改善乡镇煤矿的办矿条件,矿井应具备以下的基本安全条件:
1、每一矿井必须有两个能形成通风和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2、每一矿井井下必须使用符合《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灯、放炮器和炸药、雷管,选用符合《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器设备。
3、矿井作业点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的,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矿井瓦斯和有害气体浓度要符合《小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六)煤炭流通领域经营主体明确,布局合理,培育健康有序的煤炭经营市场。
五、整顿工作的步骤
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7年6月至7月15日)为传达部署阶段。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要大力宣传、认真传达贯彻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贯彻落实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最近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话会议精神,并根据省里的部署开展整顿工作。在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先自查摸底,按“基本要求”分类登记造册,提出整顿方案。
第二阶段(1997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为全面整顿阶段。以县(市)为单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门别类按要求进行整顿,发出关闭、停产整顿整改通知书,并可依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阶段(1997年10月)为复查验收阶段。由省整顿领导机构,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对整顿的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写出整顿验收报告。
六、切实加强整顿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依法整顿。整顿工作应实行逐级负责制。
成立“福建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顿生产秩序和整顿经营秩序两个办公室(设在福建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由省直有关单位派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整顿工作。各产煤市、县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整顿过程的综合、协调和执法职能,成立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要以法律为准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务求整顿工作达到验收标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劳动厅
福建省地质矿产厅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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