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闽政〔1997〕2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文物事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文物保护维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博物馆、纪念馆建设迅速发展,文物藏品明显增加,文物交流日趋活跃,但也应看到,破坏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盗窃、盗掘、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大规模的工程建设、旧城建设、土地批租等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我省文物蕴藏丰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进行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文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思想,强化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文物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把文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中央要求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与配合。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工作中充分考虑文物保护问题,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立项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批准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边防等部门,要把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列入各自的工作重点,加强协作,加大打击力度计划、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帮助解决文物部门的困难各有关部门也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文物部门的工作,共同搞好文物保护。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文物工作职能部门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形式普及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知识,动员并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保护,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以政府保护为主,社会、群众共同保护的社会主义文物管理新体制。

    二、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的保障机制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文物工作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领域。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管理保障机制,是时代的需要,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职责。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首先要建立健全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省政府十分关心文物工作,在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重新调整充实了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并增强了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文物鉴定小组的力量。各地也应按照《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从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切实加强文物部门的力量,以利承担日益繁重的文物保护管理任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有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比照办理。

    政府财政投入是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的要求和国发[1997]13号文规定精神,各级政府要在经费上给予文物保护必要的支持,对博物馆、纪念馆、文保所等文博单位的事业经费要给予保证,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经费要给予大力扶持要严格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计划和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省里将从新开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加强文物宣传保护、维修、考古、征集和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设施建设。此外,省财政文物维修专款将在原有基础上,根据财力逐步增加。各地也应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分布比较集中的市、县更要把文物保护经费作为必须保证的支出重点,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的维护、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设立文物保护基金,多方吸纳社会资金,拓宽文物保护经费融资渠道,鼓励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对文物保护事业捐资赞助,形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各界共同支持的文物保护投入新机制。要加强对文物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强化文物法制建设,完善文物法规体系。加快制定《福建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福建省考古调查发掘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维修管理办法》、《福建省博物馆、纪念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泉州、漳州、长汀三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应按要求尽快制定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或条例各地也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或修改完善本辖区的文物法规、规章、制度。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继续抓好文物的抢救和保护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本着对祖国优秀文化遗产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要求,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旧城镇建设的关系,工程项目建设与地面文物保护及地下文物考古发掘的关系,以及文物保护与文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切实把文物保护纳入各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规划、国土旅游规划等。

    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须按《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报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在全省文物普查中登记在册的文物点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在册的文物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事前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大型建设项目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落实文物保护措施进行的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进行的地下文物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尤其是旧城镇建设,要切实加强规划管理,注意保留原有风貌,保护历史文化环境,把一些具有典型意义和特色的街区成片保存下来,划出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区。根据《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省政府将陆续公布若干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加强对保存文物相对丰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崐的城市或乡镇、村庄、街区的保护。

    各级文物部门要建立以文物保护为目标的管理责任制,加强职责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文物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对该处文物的保护负有直接责任,使用单位必须负责文物的保护和维修。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与文物使用单位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委托管理书,加强领导和监督,切实做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组织地集中力量抓紧抢救和维修一批文物保护单位,搞好维修保护工程的立项、勘测、设计,组织好施工检查、监督、验收和审计等工作。“九五”期间,要做到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得到维修,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塌不漏,基本无险情。

    四、加强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文物作用

    博物馆建设是文物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省政府决定在“九五”期间建成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和福建省博物馆新馆等一批社会事业大型项目设施,各地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确定和建设好一批重点博物馆,鼓励部门和个人建立有特色的各种专题博物馆,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要关心本行政区内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不断改善博物馆、纪念馆的陈列条件、收藏条件和安全保卫设施,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给予必要的保证。

    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每年要有针对性地给予帮助解决。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对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保管条件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收藏的珍贵文物调运到指定单位代管,对拒绝调运代管以及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丢失、酿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的征集,建立珍贵文物专项收购资金,开拓经费来源,用于征集民间和海外的珍贵文物或博物馆、纪念馆稀缺的文物,特别是要抓紧抢救收购流散在社会上的重要革命文物。

    博物馆、纪念馆要通过举办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展览,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文物是具有为国家、为民族所有的主权属性和不能再生产的特性,每一件都记载着祖先的勤劳、智慧和创造。各级政府要把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确保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

    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增加警力投入,对涉及文物的大案要案,应及时设立专案组,集中力量快侦、快破、快审、快结,从重从严予以惩处。同时,要加强对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的安全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更要加大打击防范力度,结合公安专项打击活动,适时组织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使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工商、海关、边防部门,要把保护祖国文物、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应尽快依法无偿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妥善保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文物行政执法队伍,依法执法。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作用,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支持和鼓励文物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加强和规范文物市场管理

    当前文物市场必须依法加强管理和规范。从事文物购销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针崐对本地区具体情况,联合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文物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品的黑市,强化旧货市场的文物监管工作。

    文物拍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文物拍卖活动的管理,并负责审定、核准和监督检查文物拍卖人资格和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出土文物,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国有文物经营单位收存的一、二级文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价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拍卖的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律规定不得投入流通的文物等,均不得进入拍卖市场。对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要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拍卖,避免珍贵文物的流失。

    七、促进对外和对台港澳的文物交流

    通过文物加强与台港澳地区和各国人民的交往,是我省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充分发挥文物优势,挖掘潜力,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台港澳地区的交流,同时积极开拓与世界各国的文物交流合作,弘扬中华优秀历史文化,增进与各国人民的友谊。

    在文物的交流与合作中,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要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有利于保护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国家权益,维护民族尊严要侧重于文物保护、文物科研的高精设备引进,重大文物保护研究课题的合作攻关,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品的抢救性保护,以及人才培养等要利用出国(境)展览筹措的资金支持我省文物事业的发展。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是促进我省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和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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