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1997〕14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后,全省各地加强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使一些地区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问题得到了初步控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又重新抬头,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全省虽然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双增长”,但是用材林近成过熟林蓄积量持续下降,森林超限额消耗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盗砍滥伐森林和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和非法运输、贩卖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林政资源管理和林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等等。
    各级人民政府对这些突出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国办发[1994]64号文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林业强省的工作部署,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再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

    一、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九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闽政[1996]文71号)的要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森林分类经营的需要,“九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应以采伐类型管理为主、消耗去向管理为辅,从全局出发,统揽整个管理体系,实行整体归口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当前,凡存在多部门管理采伐限额的,必须立即纠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印制格式必须符合林业部的规定,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将采伐许可证委托给其它单位和部门核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完善伐区调查设计“双持证”制度,切实加强伐区生产管理和检查监督,主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福建省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检查考核方案〉的通知》(闽政办[1996]79号)的要求,搞好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二、必须认真执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批滥占、破坏林地的非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和征占用林地审批、补偿制度,强化对林地管理的检查监督。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林地,禁止征用林地、出让林地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高级别墅区等开发建设以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要求,组织土地、林业、城建等部门,对辖区内1995年以来各类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补偿的,要如数兑现补偿该收回林地使用权的,要坚决收回。凡征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定权限,先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并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要凭《使用林地许可证》及有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要严格控制征占用防护林和自然保护区林地。

    三、必须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

    要坚持商品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的政策,逐步分离木材购销,按木材流向建立木材一级批发市场或林产品交易中心。要认真执行林政、销售“两把尺”制度,完善乡、村等林权单位共同管理伐区制度,监督木材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杜绝伐区偷买偷卖木材行为。继续加强对木材经崐营、加工单位的管理,依法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证经营(加工)木材,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木材经营单位继续实行进出仓二道检尺办法,对木材加工单位要建立木材进仓和产品出仓台帐,按规定的折率核销木材原料,并坚持年审制度。同时,对木材加工企业要合理布局,并按有关规定清理整顿“五小”企业。对严重偷漏税、金、费和非法收购、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进行严惩。凡运输木材(含木竹成品、半成品)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经省政府批准的林业检查站要依法履行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职能,铁路、交通、邮电、海关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所承运木材的监督检查。

    四、必须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

    要认真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有关配套的法规、政策,进一步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让人人都来关心和爱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禁止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堵源截流,狠刹非法猎捕、贩卖、走私、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犯罪行为。要组织林业、公安、工商、水产、海关、铁路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斗争和执法检查。要加快就地保护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有效保护。已经建立保护区的地方,不得再批准建立森林公园或划建风景名胜区。要坚决制止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行为。要大力保护天然林,特别是保护好现有的天然阔叶林和珍稀野生动植物,全面抓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的实施,认真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工作,继续搞好名木古树的登记、造册、挂牌保护工作。

    五、必须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公安、林政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机构、编制、经费、装备设施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林业法制观念。要继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新《刑法》、《森林法》等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大要案要一查到底,对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对林业执法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重点林区县要加快林政稽查队伍建设步伐,并解决好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林业公安、林政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和改善林业公安工作和林政资源管理,坚持以法治林,为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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