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交通厅贯彻《公路法》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7〕20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公路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贯彻《公路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于1997年7月3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江泽民主席签署第86号令颁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法》是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第一部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是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总章程,它在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 和使用公路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贯彻实施《公路法》,对于加快我省公路事 业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促进新一轮创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极其 重大的意义和作用。现将贯彻初步意见报告如下:
(一)1992年省委“马江会议”以后,福建公路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快 速发展,用四年时间基本完成了“先行工程”建设任务。经过大规模的公路改 造,全省公路有了很大的改善,到1996年底全省公路里程已达47196公里,其中二 级以上公路达到3230公里;拥有高级、次高级路面公路达11300公里;公路绿化里程 达16588公里。全省以国道为骨干的高等级公路网已初步形成。在未来的发展中, 将继续建设“一纵两横”高速公路网,2000年以前,计划建成泉厦、厦漳、福 泉三段高速公路286公里;2005年前,建成漳诏、双福(福州至福鼎)、漳龙高速公路;2010年前,建成京福高速公路福建段及三明、南平连接线,使全省各地 市都有高速公路相连接。其他公路也将迅速发展,形成全省结构合理、等级 较高、运输畅通、路网发达的公路网络。为实现以上目标,各级政府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公路建设与管理纳入依法建路,依法管路的轨道,确 保各个阶段目标的实现。
(二)为了规范公路命名与编号,福建境内公路要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 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今后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对原崐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1998年1月1日起乡以上公路不 再批准建设等外公路。
(三)公路规划必须纳入法制轨道,避免随意性,除国道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省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外,省道规划由交通厅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备交通部;县道规划由县交通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批准,报备省交通厅;乡道规划由县交通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规划的实施由各级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负责组织。
(四)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外,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还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在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 、公司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
(五)国家进行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 、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 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六)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依照交通部的规定按建设规模和审批 权限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和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设置标志、标线、里程牌等设施,公路养护部门负责日常的维护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要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占为他用。公路的缘化工作 由各地(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八)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 标桩、界桩,严禁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九)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并可以有偿转让收费权。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国道收费权的转 让,必须经交通部批准,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由省交通厅审核后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报备交通部。出让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违反《公 路法》规定的行为。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十一)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法》的宣传。各级普法机构要将《公路法》纳入“三五”普法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工作人员要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并接受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二)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并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福建省交通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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