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闽政〔1998〕2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低于我省群众生活的平均水平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等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加强保障。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做好优抚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
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
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二、不断完善优抚保障制度
为解决优抚工作面临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各地的抚恤补助标准要在中央和省抚恤补助的基础上,随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和省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按中央和省统一标准超过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仍按中央和省统一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二)做好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办法。实行优待金社会统筹是根据《宪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款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而提出的,它有利于《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落实,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促进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努力实现优待金负担由农民单一负担向全民均衡负担的转变,动员社会和群众力量,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对义务兵家属要实行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对象也应当适当优待。今、明两年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
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提供帮助,形成人人关心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把优抚工作中的难点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需要治疗的,所需医疗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一次性解决因病治疗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对“三属”、现役军人的家属,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乡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承担项目。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在工商、信贷、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要列支优抚对象医疗和建房补助费。
四、加快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
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不断改善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促进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服务。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抄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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