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
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1998〕16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大抓植树造林,绿化荒漠,建设生态农业”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再造我省秀美山川。根据国办发[1996]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开发“四荒”的基本原则

  (一)在工作指导上要坚持合理规划的原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我省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规划,并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治理开发。

  (二)在开发措施上,要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的原则。注意总结推广当地治理开发“四荒”的经验,因地制宜,使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传统农业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实行山、水、田、林、草、路综合治理,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把一切可利用的“四荒”都尽可能合理地利用起来,形成合理的开发布局、完整的水土保持防护体系,以利“四荒”资源的永续利用。

  (三)在开发效益上,要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开发“四荒”要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前提,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资源,以治理保开发,以开发促治理,要重视小型微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改善开发利用“四荒”的生产条件,注意短期利益、中期效益和长远发展兼顾。

  (四)在开发形式上,要坚持多种方式并举的原则。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应根据群众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形式。拍卖“四荒”使用权,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要坚持“深化试点、积极引导、规范办法、典型引路、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力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总之,哪种方式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就采取哪种方式,切忌“一刀切”。

  二、治理开发“四荒”的政策

  (一)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茶、草及其产品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利用外资、台资,以不同方式治理开发“四荒”。

  (三)治理开发“四荒”,应做到公开、公平、自愿、公正。治理开发的规模要适度,对投标一次性承包、租赁、购买的面积要综合给予界定,一般掌握在50亩左右。既不搞平均主义,又要避免由于规模过分悬殊带来的资源分配和经济利益不合理的矛盾。

  (四)治理者对“四荒”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的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治理者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利用“四荒”。

  (五)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准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不准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未经批准不得将“四荒”改作非农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违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约逾期不治理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无偿收回“四荒”使用权。

  (六)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在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崐济组织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家、集体和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要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地时,对其治理开发的成果要给予合理补偿。

  (七)要发挥县、乡(镇)水土保持、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管理和供销等部门的指导、服务职能作用。要为“四荒”治理开发编制规划,组织技术培训,推广适用科技成果,提供优质种苗、生产资料及市场信息咨询等社会化服务。

  三、治理开发“四荒”要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四荒”使用权等都要做好前期工作。要划清国家与集体所有“四荒”的权属界限,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在问题解决前,不得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拍卖严禁把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严禁将有林地、耕地当作“四荒”地拍卖。治理开发地块用途必须与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相一致。

  (二)制定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具体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吸收村民代表参加,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要明确规定使用“四荒”的范围,明确治理开发的内容、要求、使用期限和有关政策,尤其要明确水土保持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承包和租赁治理开发“四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承租者签定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要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拍卖使用权要标定底价,实行公开竞价,拍卖后买卖双方要签定拍卖协议,办理交款手续,由治理开发者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拍卖金可一次支付,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

  (四)承包、租赁和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实行村有乡管,只能用于“四荒”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和管理监督制度。

  四、加强治理开发“四荒”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开发“四荒”和水土保持工作。这项工作由各级农办归口管理,水土保持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协同配合,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各级有关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为“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做好服务工作。

  (二)治理开发“四荒”要坚持分类指导。已开展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工作的地(市)、县(市、区),应选择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对面上工作给予正确引导。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在摸清“四荒”现状、制定规划的基础上,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盲目推进。

  (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步伐,进一步开创我省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具体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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