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闽政〔1997〕2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国务院针对改革开放以来预算外资金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1996年7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这对于贯彻落实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一)强化财政预算的严肃性。每年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不能随意突破,以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要报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确保财政收入的真实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三)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周转金投向,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严禁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违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

 (四)严格审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各地、市、县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均无权审批。各地、各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委员会审批;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审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征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审批。重要收费项目的设立及其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及国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不符合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停止执行,并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不得发给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收费票据,缴费单位  和个人有权拒绝缴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申请统一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各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已设立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理。

 (五)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除国家已经明确的83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外,从1997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将收入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从今年起也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六)努力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逐步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比重。

   三、继续完善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进一步增强财政综合平衡能力。

 (七)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支出,从财政专户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银行统一开设。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八)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政府设立的崐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附加、收费,收入全额直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取消部门、单位收入帐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各类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对其他预算外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过渡性帐户,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愈期未缴的由银行每月从收入过渡性帐户中直接划解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对一次性、临时性及少数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情况核定收支计划,确定上缴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得转移、截留、拖欠和坐收坐支。对预算外资金结余,除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财政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各级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正常事业用款的前提下,可临时调度用于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

 (九)建立和完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认真审核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计划执行,并按季或按月向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执行情况。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需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年终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要对单位决算进行批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列支,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应及时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总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此基础上,编制包括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十)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附加、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用于工资、奖金、福利、补贴、津贴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支出,需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用于各种形式的高消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四、强化收费和基金的监管,防止不良行为发生。

 (十一)抓好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收费、基金的票据由财政部门主管,并负责票据的印制、监制、发售、核销和稽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时,必须按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基金票据的管理和稽查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源头管理。

(十二)落实专人负责。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施专人负责,搞好统一核算管理。

  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指导。

(十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指导,是政府理好财、管好财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经常听取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办法。

(十四)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协调财政、物委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央和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方法,严格工作规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预算外资金使用更加合理合法,发挥更佳经济崐效益。同时积极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五)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六)省政府此前有关文件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本通知为准。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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