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来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红松洼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红松洼等1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福建省有:将乐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8月18日,国函[1998]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内设2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综合司、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投资与规划司、企业改革司(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小企业司、企业监督司(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贸易市场司、对外经济协调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技术进步与装备司、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安全生产局、电力司、医药司、黄金管理局、培训司、国际合崐作司、人事司。(8月11日,国办发[1998]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是主管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内设19个职能司(厅):办公厅、人事教育劳动司、外经贸政策与发展司、计划财务司、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国际经贸关系司、对外贸易管理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国外经济合作司、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外贸货运司、条约法律司、交际司。(8月14日,国办发[1998]1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内部要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要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坚决杜绝各种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和行业,特别是城建、工商、教育、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业要各负其责,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和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加快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包括专职消防、义务消防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特别是要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8月14日,国办发[1998]1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发[1998]28号通知的规定,原实行行业统筹部门在福建省所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1998年8月31日前,全部移交福建省管理。自1998年9月1日起,由福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述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这次移交福建省管理的共有13个行业的40个单位。(8月19日,劳社部函[1998]100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1998年第三、四季度原油加工量的通知 1998年全年计划原油加工总量由16920万吨调整为15000万吨,比原计划减少11.3%。石油集团公司、石化集团公司和地方炼厂(包括非两大集团公司所属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所管炼厂)都要按比例调减。海洋石油总公司生产的原油不得供给地方炼厂。地方炼厂同两大集团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一样,一律不得超计划加工原油,也一律不得自销成品油。地方炼厂的成品油资源要全部交给当地石油公司批发销售,如违反规定,两大集团公司相应核减地方炼厂的原油供应量。(8月26日,国经贸传[1998]63号)

  科学技术部同意 授予河北省高邑县等190个县(市、区、旗)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称号,给予表彰并颁发标牌,其中福建省8个:邵武市、建瓯市、闽清县、诏安县、东山县、龙海市、惠安县、马尾区;厦门市1个:杏林区。(6月29日,国科发政字[1998]229号)

  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复,福建省供销技工学校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7所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之一。(7月23日,供销人教字[1998]54号)

  科学技术部决定,授予河北省高邑县委书记马振生等431名同志“全国科教兴县(市)先进个人”称号,其中福建省受表彰有18名同志:邵武市:林小华、刘山鹰;建瓯市:石建华、李晋闽;闽清县:吴依殿、陈大强;诏安县:何红孙、周跃红;东山县:陈易洲、吴斌;龙海市:王良才、康君福;惠安县:郑栋梁、廖小军;马尾区:张秋、马国防;福建省科委:高钰仁、蔡光玉;厦门市4名:杏林区:倪奕祥、桂其明;厦门市科委:胡敬华、潘杨柳。(8月6日,国科发政字[1998]287号)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暂停审批设立新的台湾渔船停泊点的通知  拟对现已设立的台湾渔船停泊点进行整顿,并制订新的《关于沿海台湾渔船停泊点设置与管理的规定》。请暂停审批设立新的台湾渔船停泊点。(8月24日,国台函[1998]116号)

  卫生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防病药品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救灾防病药品的供应、调拨要简化程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快运往灾区,解决救灾防病的急需。要加强对供应灾区药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保证灾区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防假劣药品流入灾区。各级民政部门和接受捐赠机构已接受的捐赠药品,凡不符合救灾防病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必须按照药品监管局紧急通知的要求办理有效手续,方可调运。在受灾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工作者在全心全意做好疾病治疗和预防工作的同时,严格履行医疗规程和用药规范,重视医疗、用药安全,防止医源性感染、药品过敏和毒副作用反应,严禁使用未经批准和过期失效药品。严格药品管理,注意节约用药,杜绝浪费。合理使用消毒、杀虫、灭鼠药品,切实保证用药安全。(8月27日,卫机发[1998]26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大型企业集团制订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研究、制订试点方案是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内容。试点方案应具备的基本内容:集团的基本情况、集团发展战略提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集团的技术进步等8个内容。各试点企业集团要认真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并进行必要的论证。试点方案经论证修改完善后,一式两份报国家经贸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予以批复。(8月24日,国经贸企政[1998]520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编报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鉴于编制规划需要大量的基础调研和组织协调工作,原要求于1998年7月底之前完成规划编制存在一定困难。因此,现将原定各省(区、市)规划编制完成时间推迟至1998年12月底。(8月19日,环发[1998]235号)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除红十字会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社会上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都必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义演活动还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义赛活动还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义诊活动还须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义卖活动还须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所有赈灾捐赠活动的整个过程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和审计部门审计。江西、湖南、湖北、黑龙江、内蒙古、安徽、福建、广西、吉林、四川、重庆等重灾省(区、市)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分配方案,非重灾省(区、市)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必须全部上报民政部,由民政部制定分配方案,统一调拨。未经民政部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调拨救灾捐赠款物。各省接到民政部、其他省(区、市)及中华慈善总会的捐款后,不得马上下拨,分散使用,必须集中掌握到省级民政部门,待统一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方案之后再行下拨。(8月31日,民电[98]第270号)

  民政部关于各地捐赠物资调拨及募集衣被对口支援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重灾省(区、市))民政厅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按粮食、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净水设备、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通讯设备、农业生产资料、其他共9大类列出清单,相对集中,分批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具体组织实施调拨。上述各省、区、市民政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募集的衣被,按下列原则对口支援,自行联系调拨。南方重灾区:上海、河南→江西;广东、河南→湖南;浙江、陕西→湖北;上海、山西→安徽;广东、海南→广西;江苏→福建崐;浙江→四川;江苏→重庆。北方重灾区:按民政部民电[98]第264号通知执行。其余省、区、市所募衣被一律留本地自用,如有定向捐赠,要按捐赠者意愿调拨。(8月31日,民电[98]第271号)

  经农业部与福建省政府共同研究决定,集美大学水产学院的行政隶属关系,自1998年7月6日起由农业部转到福建省人民政府。(7月23日,农教发[1998]6号)

  水利部关于发放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新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取水项目,一律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统一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再授权其他部门审批、颁发。各地方有关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管理的规定与国务院国办发[1998]87号文相抵触的,提请地方政府作出相应调整。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而尚未办理取水许可登记手续的取水户,应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省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矿泉水、地热水登记,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取水登记、颁发许可证工作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在1998年12月1日前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对开采的管理。加强对矿泉水、地热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在国务院水资源费办法未出台前,对矿泉水、地热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暂按省级政府的规定执行。目前矿泉水、地热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偏低的地区,应及时调整标准,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8月20日,水政资[1998]327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今年暂停对省会以上城市进行城市卫生检查的通知  鉴于今年我国南、北方遭受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损失非常严重、且波及面广,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抗洪救灾防病及灾后重建任务非常繁重。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今年暂停对省会以上城市进行城市卫生检查。(8月27日,卫机发[98]31号)

  水利部关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水取水项目,一律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统一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发放国务院授权水利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不再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办理。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而未按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取水登记、领证手续的取水户,应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并领取法定取水许可证;同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原取水户领取的《取用城市地下水审核书》、《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等依法应予废止的证件,对于过去由地方性规定、文件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发放的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换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取水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登记和颁发许可证工作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有关涉及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国办发[1998]87号文件精神的,提请地方人大或政府及时进行修订。其他任何机构原来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与发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等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均应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水资源管理工作制度。(8月28日,水政资[1998]334号)

  审计署关于加强对预算执行中教育科技经费安排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 对预算执行中教育和科技经费安排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突出重点。主要审计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是否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教育科技经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年度超预算财政收入是否相应增加教育科技投入;教育科技经费实际增幅是否达到教育法和科技进步法规定的要求,以及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对教育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结果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的,要加大审计力度,查清有关部门的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对挤占、挪用教育科技经费的,责令有关单位必须将挪用的预算资金归还原渠崐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月31日,审发[1998]243号)

  国家民委、福建省政府决定 对福建省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漳州市财政局,连江县小沧畲族乡、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钟宅畲族村,福安市民族委员会,福建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等5个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称号,授予原福建省民委主任邱林华、上杭县民委副主任黄集良、顺昌县民政局副局长刘干生、惠安县民政局副局长林国元、福鼎市民委科员李萍等5位同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4月22日,民委(政)字[1998]90号)

  教育部批复 同意自1998年7月6日起集美大学水产学院、集美大学航海学院划转福建省管理,同时撤销集美航海学院的建制。(8月31日,教发[1998]6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  为加强口岸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口岸开放的水平,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的二类口岸进行清理整顿,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审批二类口岸。(8月28日,国函[199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4715号),确定1999年为国际老年人年。这是本世纪末国际老龄领域的一件大事。我国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基数大,高龄老人多。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2亿,占总人口的9.7%,并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长,到2000年将达到1.32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国际老年人年拟开展的主要活动有:在全国开展以敬老、爱老为主要内容的助老工程。1998年,由中国老龄协会联合有关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开展全国“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老有所为奉献奖、重视老龄工作功勋奖”社会性评选表彰活动;召开第13届东北亚(中、日、韩)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服务研讨会。1999年10月,由中国老龄协会负责组织在京召开一次庆祝国际老年人年会议,推动全社会关注老龄问题。(9月7日,国办发[1998]128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从1998年6月12月起,境内机构、境外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参股和收购证券类机构的审批及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在此以前,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但未正式发文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设立,参股和收购以及这类机构重大变更的审批事项,转由中国证监会办理。境外证券类机构有以下变更事项的,其境内投资单位应事前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撤销境外证券类机构;调整股份比例、增资及机构变更;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遇有以下重大事项,应立即向其境内投资单位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严重违规和亏损;境外机构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境外机构所在地有关经济或金融体制、法规的重大变动;按规定向所在地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境外证券类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境外机构上半年工作报告,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其境外机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年度工作报告。上述报告由派出机构转报中国证监会。(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郊结合部、县城、乡镇录像放映市场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决定于1998年9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顿。对于无证经营录像放映,激光视盘(包括VCD、CVD、LD、DVD等)放映,或变相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的,要坚决取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县城、乡镇录像放映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传播或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分子,要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对于放映淫秽录像节崐目的经营单位,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要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供片网络建设,巩固和推进录像节目专供工作。凡不实行专供的地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一律停止;凡不放映专供节目的放映场所,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律取缔。(8月10日,文市发[1998]6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安徽省宁国市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9月 9日上午,安徽省宁国市虹龙乡林业站组织人员对该乡虹桥村一处山场进行造林前炼山。由于风力大,失去控制造成跑火。在扑救过程中,烧死7人,其中乡干部4人,专业扑火队员3人。通报特提出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北方七省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克服经验主义和盲目乐观情绪,从强化火源管理入手,对今秋的秋防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要不等不靠,紧急行动起来,认真分析火险形势,周密部署防火工作,适时进入防火期。对于高火险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值班人员提前到位,护林员、嘹望员立即上岗,实施必要戒严,进入临战状态,做好防火各项准备。要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审批野外生产用火。对违反规定随意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一定要严肃处理。要加强扑火安全教育,保护扑火人员的安全。各级政府和防火主管部门在组织扑火中,要精心指挥,周密安排,注重保护灭火人员的人员安全,努力避免发生伤亡事故。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9月11日,林传[1998]14号)

  外经贸部关于今年一至八月全国进出口情况的通报  外贸进出口的主要特点:累计进出口保持增长,但增幅继续回落,8月份出现负增长。一般贸易出口降幅明显,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减缓。国有企业出口下降较大,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增幅继续回落。对亚洲出口进一步减少,对欧美出口继续保持较高增长,但月增幅在减弱。我国主要出口地区继续保持增长,但增幅有所回落。1—8月,十个出口大省中,广东、上海、江苏、福建、浙江、河北、北京继续保持增长,增幅分别为8.1%、7.9%、12.1%、4.4 %、17.9%、0.2%、18.3%。初级产品出口萎缩,工业制成品保持增长,增幅正在减弱。通报提出,振奋精神,顽强拼搏,确保今年外贸出口稳定增长。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3号和12号文件精神,以国家大局为重,统一思想,周密部署,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抓好今后4个月的出口工作。要抢时间、抢进度,多成交、多出口、多创汇,当前要千方百计确保月出口的止跌回升,把8月份的出口损失夺回来。千方百计提高出口竞争能力。用好、用足、用实、用快各项扶持出口的政策措施。坚决打击走私、逃套汇和骗退税行为。密切跟踪、监测国际经贸形势,加大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斗争的力度。(9月14日,外经贸部62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及资金到位的紧急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今年经济增长8%的重大决策真正落到实处。保证新增2000亿元投资于今年内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凡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委批准。财政部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从速办理资金到位手续。凡需要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债转贷资金项目中调剂使用,未经同意,一律不得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银行衔接落实贷款资金。各级银行(国库)在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时不得延误。各级银行要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切实加快工作进度。根据集体办公审查项目时与银行商定的意见,继贷项目原则上不再评审,新贷项目也是在银行承诺基础上上报的,反馈是否安排贷款的意见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银行不得以改换开户银行作为贷款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下大力气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到位。(9月20日,计电[1998]99号)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开展清查中央专项储备粮油库存工作的通知 清查内容和范围:1、检查中央专项储备粮油(不含原“甲字”、崐“506”粮)的库存数量、品种、质量和价位等情况。包括损失损耗、超期储存和劣变粮油的数量及原因。2、检查库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3、调查承储中央专项储备粮油库点的分布情况。本次清查的范围是所有承储中央专项储备粮油的库点。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成立清查库存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挂帅,层层建立责任制。要按照“有粮必查,查必有果”的要求,坚持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出现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的现象,不得将企业周转粮等其他粮食冒称、顶替中央储备粮应付清查。要保证进度,务必将清查结果按期上报国家粮食储备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借故不报或迟报。  (9月15日,国粮储联[1998]158号)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亚洲开发银行业务划归财政部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办发[1998]101号通知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划入财政部,财政部负责“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理事的工作”。国务院已任命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为亚行中国理事、副部长金立群为亚行中国副理事, 指定财政部为我国与亚行联系的官方机构。为保证亚行在华业务不因机构职能调整而受到影响,特此通知,凡与亚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均请与财政部联系。凡与亚行有关的文电,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主送或抄送财政部。(9月14日,财际字[1998]49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行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决定于1998年10月组织减轻企业负 担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组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分别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地贯彻落实中发[1997]14号文件情况。具体是:1、全面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其中,省级政府向企业收费项目取消多少项;减负金额多少 ;降低标准和合并多少项,减负金额多少;保留多少项,涉及金额多少。2、中央有关部门,省、地(市)、县各级政府已经宣布取消的项目是否在企业中真正落实。3、重点行业(电力、铁路、公安)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情况。4、在治理期间,有没有做到不出台新的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属于“切一刀”范围的项目还有没有尚未取消。5、查处“三乱”案件的情况。检查采取实地检查和汇报相结合的方法。(9月28日,国经贸传(98)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坚决制止各种不尊重科学规律,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忽视工程质量,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错误做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帐户,保证专款专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严肃认真地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9月29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对解放军及武警部队救灾捐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组织与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此项捐款原则上全部用于中小学水毁校舍的重建。为了加强对青少年进行热爱人民军队的教育,重建的学校一律命名为“××县(市)××乡(镇)八一小学”或“××县(市)××乡(镇)八一中学”。校舍重建要坚持“坚固、耐用、经济、实用”的原则,校舍标准要适当提高,能够抵御较大自然灾害的侵袭。各地政府要对上述校舍重建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重建校舍需征用的土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各种建筑收费要予以减免,要组织群众通过“代工代赈”等形式,支持学校的校舍重建工作。各地要及时将利用此项捐款进行校舍重建的进展情况报告教育部财务司。工程全部完成后,教育部将对其进行检查验收。(9月23日,教财[1998]16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日前获悉,今年9月16日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两个养禽场爆发了新城疫。新城疫属我国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从即日起,禁止从该州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禽鸟及其产品。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该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凡无“检疫合格”标识的澳大利亚禽类产品,一律视为非法入境产品予以没收销毁。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该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凡违反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理。(9月24日,国检动植[1998]72号)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定点帮扶贫困县名单》,其中国家经贸委定点帮扶福建寿宁、屏南、周宁、柘荣贫困县;中国银行定点帮扶福建长汀、武平、连城、上杭贫困县。(9月8日,国开发[1998]4号)

  民政部办公厅就我国地名标志上罗马字母拼写问题再次重申:各地在设立各类地名标志时,其罗马字母拼写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形式,不得采用英文等其他有损于民族尊严的外文拼写。(9月16日,厅办函[1998]166号)

  经国务院批准,外交部将成立香港澳门台湾事务司,并于1998年10月
1日起对外办公。原外交部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撤销。(9月25日,外发(09)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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