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来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意见》提出,根据国发[1998]21号决定,对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九个部门所属的93所普通高崐等学校、72所成人高等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在93所普通高校中,除中国矿业大学、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暂时仍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管理外,其余91所普通高校都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对东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吉林工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工业大学、中国纺织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无锡轻工大学、武汉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10所普通高校,在实施共建中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重大事项以中央为主。其余81所普通高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在72所成人高校中,除几所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管理干部学院原则上就地并入普通高校或改制为培训教育机构外,其余的成人高校以及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由部门管理转为地方管理。(7月3日,国办发[1998]10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对所属普通高校的现有筒子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普通高校筒子楼改造的统一规划和实施方案,分步实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包括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部门所属普通高校)要在1998年和1999年两年内完成全部筒子楼的改造工作,坚决不把普通高校的筒子楼带入下个世纪。地方所属的普通高校也要努力实现这个目标。筒子楼改造的主要内容是加厨房、加厕所,变简易房为单元房改造的总体要求是坚固、耐用、实用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严禁超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筒子楼改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筒子楼改造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从设计到施工都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切实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成规定的改造任务,要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和照顾。改造后的筒子楼,一律作为学校的公有住房、实行公寓化管理,不得向个人出售。(7月13日,国办发[1998]10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主任:司马义·艾买提(国务委员)副主任:多吉才让(民政部部长)、徐荣凯(国务院副秘书长)、王光亚(外交部部长助理)、郝建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石万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邓楠(科学技术部副部长)、范宝俊(民政部副部长)、高虎城(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委员:(略)。秘书长:范宝俊(兼)。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李本公兼任。(7月13日,国办发[1998]10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由主管省长(主席、市长)牵头,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参加,组成清理欠税联合工作小组,抓紧制定清理欠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对未完成今年增值税、消费税清欠任务的地区,中央财政将对地方企业未完成的部分推迟财政返还,清欠任务完成后,再予返还。要建立清理欠税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清理欠税指标,依法严格计征滞纳金,必要时对欠税企业可依法实行税收保全措施。要把欠税大户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发现偷、逃税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7月16日,国办发明电[1998]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 通报重申:一、坚持敞开收购和户交户结的政策,严禁各种名目的代扣代缴,依法维护农民利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进一步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向农民分配保护价售粮指标。对农民交售的粮食,不准实行户交村结,必须实行户交户结,即时兑付现金。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不得要求粮食企业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已经代扣代缴的要立即如数退还给农民。二、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以及私营、个体粮商都不得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也不得设点挂牌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过去允许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私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应立即纠正。严禁以任何方崐式阻碍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禁止地方封锁。三、严禁虚报粮食收购、库存数量骗取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严禁在粮食收购价格上低收高报骗取价差款。四、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决不允许发生新的亏损挂帐。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以低价或变相低价的方式将粮食销售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五、严禁采取各种方式截留粮食调销款,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为套取、截留粮食调销款而转移或异地销售粮食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严禁粮食收储企业在除农业发展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一经发现,不仅要追究粮食收储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接受粮食收储企业开户的有关银行的责任。六、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7月17日,国办发明电[1998]12号)
外经贸部关于今年上半年全国进出口情况的通报 通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工作,确保出口任务的完成: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3号、6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密切跟踪亚洲金融危机的动向,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增强应变能力,确保完成全年外经贸工作任务。抓好、抓细、抓实成交、出运、结汇。以保本成交为原则,继续抓好出口成交工作。当前特别要抓住圣诞节这个西方销售旺季的有利时机,及时组织好出口成交工作,增加商品的花色、品种,提高质量、档次。要利用秋季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等一切成交的机会和手段,争取多成交。加速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继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继续要求企业进一步深入挖掘自身潜力、降低成本、降低费用,增强应变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落实好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采取的各项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7月21日,外经贸部内传507)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石油石化企业。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化工业务。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联系。同意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赋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原油、成品油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自主经营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业务。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中国石油集团享受国发[1997]15号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地方政府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7月21日,国函[1998]57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石油石化企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化工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业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联系。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赋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油、成品油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自主经营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业务,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中国石化集团享受国发[1997]15号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地方政府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7月21日,国函[1998]5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事宜,承办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增加和划入的职能: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划出的职能: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将国务院直属机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转变的职能: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室):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财务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公务员管理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人事司)、稽察特派员、总署办公室、人才流动开发司、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军官转业安置司(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司。(7月17日,国办发[1998]107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 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 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4、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人员,不再晋升级别工资。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放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条件和范围,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7月9日,人发[1998]51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一、烟叶收购继续实行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策。二、取消各种形式的烟叶收购价外补贴,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各级政府目前在烟叶收购中规定的各种价外补贴一律取消,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从1999年起,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现行每50公斤242元提高为350元。各地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适当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另行制定下达。三、降低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将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并按调整后的烟叶收购价格计征。由于调低税率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1998年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1997年全国烟叶平均收购价格对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四、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现在实际执行的40%调整为: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50%。五、加强对烟草生产和销售的行业管理。(7月27日,国发明电[1998]7号)
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崐率收取利息。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放的帐户进行清理。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对两项基金存入其他机构取得利息要全部作为两项基金的利息收入,转作他用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不包括按规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脱钩,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为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置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包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置的经营性场所)等固定资产要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在购置时已经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政部门)以各种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两项基金上缴的资金(不包括调剂金)或管理费,必须制定计划按照上缴数额全部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于1994年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下发前,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应如数追回下发后发生的侵占挪用两项基金或管理费除如数追回外,有关部门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分1998年4月1日后,再有侵占、挪用两项基金行为的,除按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外,还要根据被侵占、挪用的数额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上各种违纪行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前年度各种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作处理的,要按本通知精神一并处理。(7月3日,财社字[1998]52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限期豁免“黑字还流”贷款滞纳金的函 10年来各地有不少企业借用了日本政府“黑字还流”贷款,由于多种原因,拖欠还款现象十分严重。为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工作正常进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决定将按以下条件豁免部分“黑字还流”贷款项目的滞纳金:一、按国办发[1997]38号文中的清欠范围,对1995年4月1日以前原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转贷的“黑字还流”贷款项目(不包括上市公司),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豁免尚未支付的滞纳金。二、对代破产企业偿还债务的,豁免贷款项目尚未支付的滞纳金。三、豁免期限至1998年12月31日。(7月21日,进出银转函字[1998]第1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能调整:划出的职能。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普通高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中专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政府批准。将组织中崐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技协会承担。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校。将教育部直属高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直属高校。已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可自行审批本单位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权,下放给已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和有关科研机构。教育部直属高校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法,由学校报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划入的职能: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重大事项请示中央宣传部。将人事部承担的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在中央本级财政中,教育部直属院校的经费预算(含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教育部安排国家计委在确定非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基建投资项目时要征求教育部意见中央教育费附加及各项教育专款的使用,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提出方案、联合下达。有关国际援助和外国政府贷款中教育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后的具体管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指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教育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行业指导。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部指导。内设1 8个职能司(厅、室):办公厅、研究室、发展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师范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学生司、科学技术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7月21日,国办发[1998]10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电话通知事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为严防假冒电话,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办理上级电话通知事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上级的电话通知是传达领导同志指示、布置工作的一种形式,各地区、各部门确认核实后,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地及时办理落实。需转其他部门办理的,要跟踪催办,不得延误。二、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电话记录。接收上级电话通知时,接话人要问明发话人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记清来话的时间。对电话记录内容要进行复核,属重要内容的,可提出书面传真要求,以保证准确无误。三、需向上级反馈办理结果的电话通知事项,在报告的前言部分应写明根据何时、何部门、何事由等要素,并随文附上电话记录复印件。对发现的假冒电话,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8月3日,国办发明电[199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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