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1〕35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的部署,加强和改进各级政府的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在推进改革中要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群众的承受程度相适应。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不能搞不切实际的高指标,不能搞虚报浮夸的假政绩,不能搞劳民伤财的达标升级活动,不能搞沽名钓誉的“形象工程”。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坚持速度和效益的有机统一,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社会治安工作,抓好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治理“餐桌污染”,维护群众健康。通过不断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

  (四)扎实抓好扶贫开发,加大扶持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力度,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认真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同时,其他地方的提留统筹一律控制在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

  (五)多渠道扩大就业,想方设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把扩大就业依托点放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以社区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上。在全省范围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切实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困难。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到人。加强和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

  (七)特别关心弱势群体,对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乡贫困人口、残疾人、贫困地区群众、受灾地区群众的生产、就业和生活困难要给予更多的关注,把他们的事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点考虑,重点解决。

  (八)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善待群众,带着感情做群众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到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省人民政府领导要关心、重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亲自动手处理重大信访问题。省长和副省长每年开展一、二次约访活动。

  二、培养优良学风,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

  (九)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努力学习现代经济、科技和法律、文化、历史等知识。学习要与实际相结合,与所从事的工作相结合,增强针对性,不断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

  (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用“三个有利于”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当前要围绕推进“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

  (十一)建立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定期脱产进修和其它学习规定。

  三、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十二)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的问题和经济社会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

  (十三)开展调查研究,既要看先进典型,更要看综合情况;既要听取各级干部意见,更要听取群众意见;既要到工作形势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问题较多、矛盾突出的地方去同干部群众一起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特别是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都要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要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传播经验;也要剖析反面典型,引以为训。

  (十四)调查研究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努力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领导干部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调研材料和决策建议。省长要按照中央要求,每年向中央报送调研材料和决策建议。各位副省长每年也要向省政府提交调研报告和决策建议。

  (十五)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至少安排一个月时间,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二个月时间,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同时,要扩大视野,拓展思路,广开渠道听取中外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要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团和法律顾问团的作用。

  (十六)调研活动要轻车简从,不要扰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各部门、直属机构领导干部到市、县(区)调查研究,本省同级机关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当地领导干部都不要到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迎送,不要搞层层对口陪同。要严格按接待规定办事,不准超标准接待。住宿要安排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要安排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陪餐人数和次数要严格控制;不得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到省外学习考察或出访境外时,不组织几套领导班子送行和迎接仪式。

  四、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十七)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性、综合性的大型会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期一般不超过两天。部署涉及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共同研究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半。其它应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要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会议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

  (十八)审批各类会议要严格限制安排下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要贯彻下开一级的原则,省级会议一般不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部门负责人出席。

  (十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含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半。表彰先进会议应与本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一并举行。每场会议召开前,各部门应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项报批。其他专业性会议的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二十)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的工作,带头严格控制会议场次、规模、规格和会期。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要分别召开;能以其他方式分别传达布置的工作,不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召开庆功会、表彰会、纪念会、研讨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各部门对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尤其要管紧管严,不得越权召开。对需要召开的会议,也要精心安排会议内容、议程,突出重点,解决问题。

  (二十一)凡属一般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工作的会议,一律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不集中开见面会。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经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批准,可在会后紧接着就同一议题结合本省实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加以贯彻部署,不另召开见面会贯彻部署。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举行时,省人民政府的部门和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同志应按要求参加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举行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机构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指派有关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并代表本单位发表饧?。凡要求主要领导参加会议时,主要领导同志因故无法与会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递送书面请假报告并明确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对受托参加会议者应就通知的议题予以授权。提请省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主汇报人不要照本宣科,汇报时间应控制在会议限定的时间之内;相关部门需要发表意见时,应就实质性问题简明扼要地表述。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形成的意见,有关部门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异议应在专题会议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书面申述。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形成的意见,作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已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的议题时,一般的相关部门不再列席会议。

  (二十三)进一步减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事务性活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受理越级送达的各类请柬、邀请函等,除全国性的重要部门会议、专业会议外,不安排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一般性的部门或系统的会议(如业务会、片会、表彰会、庆祝会、座谈会、茶话会、研讨会、周年纪念会等)和纯礼仪性、地区性的经贸洽谈会、招商会,开工、竣工、开业典礼,展览、展销开幕式,庆祝会、庆功会、表彰会、签字仪式、首发首映式、纪念活动等。对上述活动,省人民政府领导不题词。

  (二十四)对召开会议要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召开会议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财会人员应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批复函》核定的会议人数、会期开支经费。会议经费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省直各单位会议经费开支情况,加大对各单位会议经费开支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或超标准开支会议经费的,单位财会人员不能予以报支,经费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会议场所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礼堂,或到规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地点所在地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严禁到中央规定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十五)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领导干部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印发。凡是会议上已印发的、报纸上已登载的领导讲话,除再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外,一般不再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需要通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刊发的,应当选择对全局工作有较强指导性的重点讲稿刊发,也可以摘要刊发,刊发时均不加按语。在报纸上已登载或发过传真电报的通知、决定,一般不重复行文。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只转发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不转发国家部委的文件。凡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律通过《福建政报》公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大范围印发。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发文。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部门处理。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此类文件,可不予受理。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对外发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计算机远程网络已覆盖省直单位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形成三级网络。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网络传输系统的安全性和时效性。要充分应用现代化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能用网络传输的就不印发纸质文件。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不再为新闻出版机构的报刊、书籍等出版物发征订通知、编书通知、征集广告通知等,有关通知由报刊出版机构自行行文。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二十九)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巩固省级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机构职能交叉重叠问题,该调整的调整、该撤并的撤并。认真支持和指导市、县、乡政府机构改革,解决好职责不清、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以及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根据“可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的,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的原则,采取坚决的措施,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凡是国务院各部门取消事项我省也一律取消。对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审批核准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三十一)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对涉及多部门或基层群众反映较多的审批事项,包括投资项目审批、工商前置审批、工业技改审批等项目,着重进行减少环节的改革,实行集中审批或并联审批方式;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如重点建设项目、大宗财政资金拨付等)和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收费价格等)的审批事项,应试行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审查咨询制度,提高审批环节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对保留的审批和核准事项,要建立公开、公平和简化、便捷的办事程序。

  (三十二)建立审批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审批事项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实施效能告诫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通过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社会举报并认真查处,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十三)推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政府部门所办的经营性企业要在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脱钩,分别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把一些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咨询服务以及市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除不收费的纯公共服务机构或公益性事业机构外,大部分事业单位应推向市场,剥离其行政职能,实行产权制度改革。

  六、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

  (三十四)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主要领导同志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同志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十五)政务公开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三十六)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机关刊物《福建政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应准确、及时、规范地刊载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成为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和公开政务的重要载体,为人民群众掌握法规政策和实行监督提供依据。

  七、以作风建设为核心,深化机关效能建设

  (三十八)进一步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重视,形成合力,促进政风建设,提高机关效能。

  (三十九)全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工作。认真执行《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切实推进考评工作,不走过场。结合考评,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进行表彰,大力弘扬先进。对那些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人,要认真按照《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十)进一步抓规范、抓落实、抓整治。要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查摆本地区本单位在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明令禁止的要立即停止,能够做到的要马上去办。对群众反映强烈、基本具备治理条件,经过努力,在短时期内能够取得成果的突出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阶段性要求和工作目标,集中力量进行整治,确保抓一项成一项,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八、坚持标本兼治,推进廉政建设

  (四十一)强化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实行德治教育和法治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创新新形势下加强廉政教育的有效形式、途径,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从我省发生的重大案件中吸取教训,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能力。

  (四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领导机关要带头反腐倡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四十三)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管理。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和资金缴拨方式,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杜绝造假帐、帐外帐,禁止设立“小金库”。全面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加快推行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和企事业财务总监与会计委派制度,强化对部门、企事业单位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大额度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防止随意支用调用、截留转移、侵占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对省直机关购建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不得超标准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不得随意超概算建设,不搞互相攀比,“锦上添花”。在全面摸底和清理的基础上,对政府系统各类培训中心实行统一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和财政收益流失。

  (四十四)推行和完善招标投标和拍卖制度。推行和完善工程建设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凡是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及其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推行和完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制度,城市市区、建制镇城镇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的使用权转让,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竞价交易。推行和完善国有资产的产权公开交易制度,在国有企业的改组、兼并、联合、租赁、出售等过程中,凡是涉及产权的出让,必须依法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机构公开进行。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凡财政资金支付的大宗办公用品、设备、公共设施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都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向社会购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招标投标、拍卖的有关实施和管理办法,规范招标投标、拍卖行为,防止场外运作、幕后交易,严肃查处逃避招标、违规招标特别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十五)建立和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积极主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工作。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九、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情

  (四十六)切实加强对广大干部的艰苦奋斗教育,大力弘扬不畏艰难、奋力拼搏、克己奉公、甘于奉献的革命精神。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发扬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精神,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带领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对接待安排不提规定之外的要求,对超标准的接待安排要自觉予以纠正,并加强对随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十七)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不得超标准装修办公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高消费娱乐,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严格控制各种评比检查,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严禁巧立名目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要爱惜人力、物力、财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盼望解决的当务之急。

  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十九)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提高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实行依法决策,全面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五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范围,确定执法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对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法律培训和统一法律考试制度,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证者执法。

  (五十一)加强和改进行政立法,抓紧制定依法行政所急需的法规、规章,使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立法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增大立法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五十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有效、全面实施。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建立、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和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制度,认真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运行机制

  (五十三)坚持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对已经建立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对已经建立但不够健全的制度,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及时补充、完善;对尚未建立的必备制度,要抓紧研究制订,努力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和直属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阳奉阴违、敷衍塞责、断章取义、各取所需。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每项工作都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对政令不畅、推诿扯皮、执行不力的,对压文压电、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以至按违反政纪处理。

  (五十四)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严格公务员管理,完善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竞争上岗、奖惩、辞职辞退等项制度,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适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五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向同级党委汇报请示工作的制度,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和决定;建立健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认真执行人大决议,接受人大监督;建立健全与同级政协工作协商的制度,虚心听取建言献策,接受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都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坚持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省人民政府、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工作向民主党派通气制度。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可视议题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和民主党派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加强与新闻界的联系,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省政府新闻通报会制度,及时通报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进展。改进省人民政府会议和领导活动的新闻报道,减少一般性会议活动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政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中,要积极争取纪检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互相配合和支持,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十六)推进政风建设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紧迫任务,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要求班子成员做到的,“一把手”要首先做到;要求基层做到的,领导机关首先做到;要求广大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成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本意见,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定期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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