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2—2030年)的批复
闽政文〔2014〕31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批准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及漳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的请示》(漳政〔2013〕7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及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部署,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绿色可持续发展能力,以“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发展定位为引领,推进“水城、绿城、历史文化名城”三城融合,逐步把漳州建设成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海峡产业合作先行区。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加快构建市域“两区、两群、两带”的城镇体系布局,形成“市域中心、市域次中心、县域中心、中心镇、一般城镇”五级城镇体系。要加快发展中小城市,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369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要突出漳厦同城,协调发展;重点建设滨海城镇发展带,形成沿海发展的新格局;严格控制紫泥岛开发建设,作为规划区“绿心”进行保护。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30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达到16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5平方公里以内,形成“一主一副、一轴两带”的城市空间结构。要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融合对接,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展现田园都市风光。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枢纽节点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对接。注重漳厦衔接,预留城际轨道交通用地。完善城区交通网络体系,构建以城际轨道(城市轨道)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出租车和水上巴士为补充的公共交通系统。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设施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防洪、防潮、排涝、抗震、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完善住房体系布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郊野公园、公园绿地、城市绿道和片林等各类绿地建设,构建“园在城中、城在园中、城园一体、园城共融”的现代田园型都市,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船行、水韵、漫游、城荣”的生态水城。
七、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要坚持生态文明和文化传承原则,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区内的建设,保持自然生态本底系统的完整性,保护好空气、水、声、土壤等自然环境。严格执行城市“四线”空间管制要求,要按照批准的《漳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年)》,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传统风貌和格局,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文保单位、文物点等的保护。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是漳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加强《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探索实施“多规合一”规划管理模式,统筹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根据《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完成各类专项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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