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城关至蕉城界公路七步
至东山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314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
《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城关至蕉城界公路工程(纵三)城关至东山段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周政文〔2014〕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周宁县境内农用地36.5994公顷(其中耕地9.8587公顷)、未利用地0.32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周宁县七步镇八蒲村水田0.988公顷、园地0.2731公顷、林地4.0509公顷、其他农用地0.2244公顷,登科地村水田1.6533公顷、旱地0.1895公顷、林地6.6794公顷、其他农用地0.366公顷,官洋村水田1.3414公顷、旱地0.148公顷、园地0.69公顷、林地1.0912公顷、其他农用地0.2978公顷,后洋村水田0.8043公顷、园地0.6019公顷、林地3.3617公顷、其他农用地0.5308公顷,岭头村水田1.7295公顷、旱地0.3717公顷、园地0.3221公顷、林地2.9719公顷、其他农用地0.5537公顷,七步村水田2.5144公顷、旱地0.1186公顷、园地1.0047公顷、林地2.3636公顷、其他农用地0.627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8691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73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9077公顷、其他土地0.329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7.836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周宁城关至蕉城界公路七步至东山段建设用地。
二、周宁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周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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