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
检查外资金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自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7〕11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

    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中,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教育为主,着眼于加强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凡是用在生产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帮助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作出检查,认识提高了,可免于处理;搞集体福利的,应说明清楚,下不为例;乱发奖金、补贴的,要依法补缴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开支要追回;凡是个人挪用、贪污、挥霍的要严肃追究,依法处理。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自立基金、收费项目问题

(一)省出台的基金项目24项,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要求,1995年已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上报财政部,属于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11项,收取金额38213万元,已按中央要求报财政部备案;属于中发[1990]16号文件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13项,收取金额85017万元,也按中央要求报财政部审核。按照基金管理的权限,中发[1990]16号文件发布之后省出台的基金项目,待财政部审定后处理。

(二)省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基金、附加、收费项目,均属违反中央五部委和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应先停后清。属于这次自查清理出的项目,按帐面余额上缴同级财政;被查项目按执收金额全数上缴查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项目,确属必要保留的,由各地(市)统一上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收取。

鉴于全国人大已赋予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厦门市制定的法规、规章确定的收费项目,这次清理视同有权机关审批;市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批的收费项目,与其他地(市)的项目一样,均为越权审批的自立项目,按上述审核处理意见办理。

二、收费票据的不规范使用问题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金、收费项目,没有按规定使用财政专用收费票据的要限期纠正。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金、收费项目,不论有无使用财政专用票据,一律按自立项目处理。财政部门不得将收费专用票据发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金、收费项目使用,已发放的要立即收回。

三、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要求,清理出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按照1995年滚存余额与以后年度发生额之和缴存财政专户管理。

1996年以来,预算外资金用于生产和事业发展的,也可以按现有帐面余额缴存财政专户管理。清理检查之前和清理检查工作中,若有突击花钱,逃避财政专户管理的要从严查处。

四、预算外资金违规支用问题

凡预算外资金违规支用的,一律按照国家五部委和国发[1996]29号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一)违反控购规定,超标准购置的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处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要按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用于购买股票的要没收上缴同级财政;

(四)乱发奖金、补贴的要依法补缴个人所得税,不合理的开支要追回,个人挪用、贪污、挥霍的要严肃追究,依法处理。

五、隐瞒、转移收入问题

(一)对于少报、漏报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少报、漏报的预算外资金补列,真实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规模;

(二) 对于瞒报预算外资金的单位,要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于大量转移资金的单位,要将资金转到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然后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对于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的一律给予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并按有关规定酌情予以处罚;

(五)公款私存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六、专款不专用问题

对专款不专用、开支使用不当的,要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项目、标准专款专用;对于挪用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追回。

七、财务管理问题

(一)各部门、各单位若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的,应于1997年7月1日前按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管理。

(二)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各部门未经同级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无权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以及本系统基层单位的资金。对经有权机关批准集中、提成、上交办法限期进行清理,并重新上报有权机关审批;凡违规集中、提成、上交的做法一律予以取消。

八、预算内转预算外问题

(一)中央和省已确定一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未按闽财预(1996)001号文件规定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截留预算收入,坐支该缴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的,截留部分要追缴入库,坐支的要没收其购买的物品。

(二)对截留罚没收入、变罚没收入为收费收入的,要将罚没收入追缴入库,并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福建省清理预算外资金和
“小金库”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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