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机关发文
省政府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同意漳州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即多层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1元。请漳州市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开展公房出售工作。1997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执行至1998年6月30日止。(闽政[1998]文92号)
省政府通知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关于《全省城市开展“八闽杯”竞赛活动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情况总结》,希望各地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经验,继续深入开展“八闽杯”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为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闽政[1998]文59号)
省政府通报 1996年,省委、省政府把治理乱建坟墓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要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共清理坟墓十万余座,有效地遏制了在“三沿两区”乱建坟墓的蔓延势头。在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了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推进全省殡葬改革,省政府决定,同意福州市殡葬管理处等23个单位为“专项治理工作先进集体”,陈性美等35个同志为“专项治理工作先进个人”。(闽政[1998]文90号)
省政府关于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机构规格的通知 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同意,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增挂“水利部福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牌子)规格为副厅级。具体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另行核定。(闽政[1998]文134号)
省政府通知 新罗区、鲤城区、建瓯市、龙海市、闽侯县等作为福建省第一批初级水利化试点县,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领导下,在省、市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县(市、区)人民和水利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初级水利化试点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初级水利化县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标准。经研究,同意新罗区、鲤城区、建瓯市、龙海市、闽侯县为我省初级水利化县。(闽政[1998]文151号)
省政府通知 省政府闽政[1998]文121号已同意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兼并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兼并的有关规定,李朝阳不再担任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意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总经理赵裕昌出任兼并后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闽政[1998]文150号)
省政府通知 首批(1995年-1997年度)福建省文化先进县(市、区)名单颁布如下:南安市、建瓯市、连江县、福鼎市、福州市仓山区、龙岩市新罗区、厦门市同安区、建阳市、尤溪县、邵武市、泰宁县、古田县共十二个县(市、区)。(闽政[1998]文132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研究,棉花滩水电站工程施工区域内作业车辆公路规费的征缴,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7]225崐号议定事项,同意比照水口水电站的办法予以优惠,即一年按四个月征缴公路规费。在施工区域外公路行驶的车辆按规定征缴公路规费。(闽政办[1998]50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一、根据交通部交财发[1996]865号文批复,同意对福安赛岐大桥收费权转让后延长征收车辆通行费时间至2007年8月31日为止。二、转让经营期间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请商省国税局支持办理。三、省公路局转让赛岐大桥经营权的转让收益应按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省级“先行工程”的还本付息,不得挪作他用。(闽政办[1998]51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鉴于漳龙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已纳入全省“一纵两横”高速公路网建设计划。龙岩境内一、二期工程已先期开工建设,建设资金除部、省补贴及自筹外,拟申请银行贷款6亿元人民币。考虑到龙岩市建设一级汽专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同意将319国道龙岩市境内五个收费站(龙岩王庄、上杭郭车、连城新泉、长汀松毛岭、长汀环城)的收费权作为漳龙一级汽车专用公路龙岩段的贷款担保。(闽政办[199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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