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来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按此精神发文公布执行。(11月14日,国办函1997]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湖北两省粮食企业亏损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重申: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住粮食企业亏损大幅度上升的势头。今后,除了原有的政策性挂帐利息、超正常周转库存粮 食保管费用和占款利息按规定需要补贴外,不允许再发生新的经营性亏损挂帐。要抓紧清理1992年后形成的亏损挂帐,在核实亏损数额、分清责任后进行处 理。分年度消化历史挂帐的计划要予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消化 挂帐的资金要按期到位,不得用新的收购贷款归还老挂帐。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拒绝任何新的亏损挂帐和挪用收购贷款。二、坚决杜绝在粮食经营中逆向操作。在丰收后市场粮价低时,要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销售,严格执行不降价销售的政策;在欠收后市场粮食价高时,不得抬价抢购,并执行省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确定的销售价格,积极抛售粮食,平抑市场粮价。三、切实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堵塞各种漏洞,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 出,坚决查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对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要进行 限期整改。要加强管理,扭亏增盈,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各种款项。四、切实崐加强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粮食收购资金只能用于粮食收购,严禁挤占挪用搞固 定资产投资或其他用途,严禁为当地政府、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贷或担保。已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粮食企业要限期收回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国有粮食企业要把粮食经营以外的附营业务分离出来组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将其贷款从政策性贷款中划出来,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单独 开户。(11月22日,国办发 [1997 ]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务必将企业欠缴的“两税”税款及时清缴入库。在清缴欠税工作中,一定要首先保证中央税收任务的完成,做到先中央,后地方。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违背这一缴款顺序,妨碍中央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欠税一律加征滞纳金。对有特殊 困难需要缓缴税款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审批,并在缓缴期满后即将税款补缴入库,绝不允许以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国家税款。要将清理欠税与税收返还、出口退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法,排除干扰,1997年新欠税款必须全部清回,陈欠税款也要有所压缩。各商业银行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款的扣缴工作,对企业回笼货款要严格执行“税 、贷、货、利”的还款顺序;要对屡催不缴的欠税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强行扣款。要进一步严肃结算纪律,切实解决企业多头开户问题。各级政府要对各地国家税务局、海关在清理“两税”欠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欠缴“两税”较多的地区,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11月28日,国办发明电 [1997 ]40号)
内贸部关于当前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情况的通报 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办 [1996 ]40号文件和去年9月哈尔滨全国定点屠宰工作会议精神,把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抓实、抓好、抓到底。各级内贸部门要加强县及县以上国有 屠宰厂、肉联厂的卫生检疫工作的管理和卫检人员的培训,使之真正担负起国家赋予的职责。继续加大力度,整顿大中城市生猪流通秩序,杜绝屠宰行业低 水平重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先进的机械化屠宰设施的作用,防止资源浪费。(11月11日, [1997 ]内贸函消费字第582号)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报 今年以来,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好,特大事故频发,11月份 以来,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连续发生。通报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 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加强依法整顿乡镇煤矿生产秩序和 安全生产的同时,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7 ]36号)以及劳动部的劳部发 [1997 ]313号通知和国家经贸委的国经贸运 [1997 ]712号通知,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 项管理制度及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严肃查处各类重特大事故,对于不吸取事故教训、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要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严加处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11月28日,劳电明发 [1997 ]11号)
铁道部、福建省政府批复,同意成立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铁道部、福建省政府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法人,上海铁路局、福建省地方铁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分别作为铁道部、福建省的产权代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享有部、省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责任。(11月18日,铁计函 [1997]326号)
中国工程院通知,魏可镁同志于1997年11月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11月24日,中工函 [1997]014号)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为下列生产装置(线):氯氟化碳及哈龙化学品生产装置;以氯氟化碳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 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冷冻设备生产线,以氯氟化碳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崐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线,使用哈龙作灭火剂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生产装置;使用氯氟化碳或1,1,1——三氯乙烷或四氧化碳作为清洗剂的生产装置;使用氯氟化碳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制品(医药用品及尚无替代技术的产品除外)生产线;以氯氟化碳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制造线。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发文件规定的有关限建内容仍有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上述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政府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上述生产装置(线)建设或投产使用;各级财政、金融部门不得在资金和政策上支持上述生产装置(线)的建设。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 装置(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政府责令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 门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或法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11月11日,环发 [1997]733号)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 年毕业研究生原则上采取在国家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方针、政策和原则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方案。认真贯彻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原则,防止人才安排使用浪费。在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工作中,要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措施,指导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优先补充高校师资、高层次的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国有企业的科技队伍急需。要积极鼓励毕业研究生到中西部地区工作;对到北京、上海、 广东、深圳等地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总人数要适当控制。积极推荐合适人选,对志愿到国防军工部门就业的,要给予奖励。要加强对“双向选择”的指导和管理,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学校内部的就业洽谈活动,不得组织毕业生参加非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召开的人才招聘活动。按照国务院办 公厅协调意见规定,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的一年内,符合改派规定的由国家教 委负责改派;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调动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由人事部负责。(11月19日,教学 [1997 ]16号)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1998年春节运 输期限统一从1月8日起,至2月26日止。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春运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落实今年的春运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坚持源泉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严厉打击恶性超载现象。要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船及消防救生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对安全无保障的车船要坚决停止运行。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客渡船和个体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查堵工作。要严厉打击票贩子、车匪路霸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对重要的路段、桥梁、隧道、航道、航标设施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维护,消除不安全隐患,以确保畅通。加强运输组织工作:要加强调度指挥;在旅客或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继续开展包车或加班车运输;要做好车、船票的发售工作。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点、乱罚款、乱收费,确保运输线路畅通。水运要严禁乱刹价、给回扣和乱收费。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超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宰客、私设售票点以及出租汽车拒载、不按规定使 用计价器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交通部颁有关客运规章和收费规定,严禁违反规定乱涨价、乱收费。严禁军警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若发现假冒军警车辆参加地方春运的,一律按无牌无证车处理。(11月26日,交公路发 [1997 ]756号)
国务院命令授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等7个单位荣誉称号,其中 授予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直属大队“人民的110”荣誉称号。(11月26日,国函 [1997 ]104号)
国家商检局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长乐国际机场办事处,机构规格处(县)级。(12月3日,国检人 [1997 ]351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认真做好1998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挂帅,经贸委、铁路、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民政等有关方面参加的春运 领导机构,全面领导本地区的春运工作。铁路部门要增加主要通道的运力投放 ,加强车辆调配,在民工集中输出、输入地区,适时加开民工专列。交通部门崐要增加公路客运班线、班次,组织开展省际间和大中城市间的客运直达运输,同时抓好华东、华南地区和长江航线、渤海湾等水域的客运组织工作,根据需 要组织开行民工专车、专船。民航部门要切实安排好重点地区、热点航线的班 次和包机飞行,确保港澳同胞、回国返乡探亲人员和正常旅客乘机旅行的需要。城建部门要重点抓好港口、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运枢纽的市内交通衔接集散。强化治安管理,确保运输安全。要组织力量提前做好运输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船、飞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安、交通部门对参加春运的社会车辆要公正执法,加大监管力度,严禁非法改装车、农用车参与公路客运。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遏制长途客车的超载、超速行驶和 疲劳驾车现象。要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重点做好运输沿线和车站、码头 、机场附近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案件多发的重点线路、重点部位要集中力量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盗劫运输物资的犯罪活动。依法规范客运市场,整顿运输秩序,坚决制止非法经营客运业务和以“加强管理”为名,乱设卡、乱办证、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业不正之风。 继续广泛开展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宣 传和查堵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对“三品”的检查收缴。春运期间,还要统筹兼顾节日市场供应和工农业生产重点物资的运输,还要安排好学 生放假、职工探亲和正常旅客的往返程运输。 (12月4日,国经贸运 [1997 ]81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国家教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 学校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广播电视教育的特点和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积极支持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使之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意见》提出,一、今后农广校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一)发挥电化教学优势,加强培养人才。要把开展中专学历教育与实用技术培训结合 起来,把成人教育与参与初、高中毕业生分流结合起来,逐步实行学历文凭与 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使职前、职后教育相衔接。(二)实施科教兴农,普及科学技术。要组织农广校学员参加各种专业协会、技术研究会等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推广优良品种和农业科学技术,举办各 种实用技术培训班。要坚持农科教结合,农广校应与各类农业科研、技术推广 机构和服务体系以及农场、企业进行协作或合作,加快科教兴农和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三)培训农村基层干部,为基层组织建设服务。(四)面向老少边 穷地区,积极参与扶贫攻坚。(五)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二、办好农广校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把办好农广校作为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对农广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上支持农广校的发展。各地要根 据现行财政体制,本着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把农广校的办学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经费时,应尽量增加对农广校办学的投入。国家扶贫资金中的培训费,可用于支持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各项农业投资项目中,凡有培训内容的,一般应依托农广校并列入实施计划。要加强农广校的正规化建设,对已评估、验收合格的学校,实行政事分开,按照 成人中专学校进行规范化管理。
(12月9日,国办发 [1997 ]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烟叶用途单一,属国家专卖品,必须根据烟草制品生产、出口和储备的需要安排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购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 的关系,切实按照国家计划做好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各级烟草专卖部门要加 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落实,不得变更,否则,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已下达1998年全国烟叶种植和收购预安排计划,请各地据此做好1998年的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各级烟草公司必 须按国家下达的烟叶种植和收购计划,同农户逐户签订烟叶种植和收购合同,崐严格按合同收购烟叶,对合同外的烟叶,不予收购。对各地超计划或无计划种 植的烟叶,烟草专卖部门不给予产前扶持和价外补贴,有关银行对超计划种植 的烟叶不提供贷款资金。对个别地区因丰收等原因造成超计划的,国家将抵顶 这一地区第二年的烟叶收购计划指标。有关银行对计划内烟叶的收购,按含税 价足额供应收购资金。烟叶种植和收购管理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农民在压缩烟叶种植面积后改种其他作物的工作要加强指导,保证有关工作顺利进行。(12月19日,国办发 [1997 ]43号)
财政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 收费) 项目的通知 第一批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是历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的各 种基金,共计217项,其中福建省有2项:邮电通讯建设配套费(闽厦府( 93)综8号)、机场二期建设还贷基金(闽厦府(92)综17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立即停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中发 [1997 ]14号《决定》的要求,督促各有关地方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坚决取消,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 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 (11月27日,财经字 [1997 ]161号)
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的通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文化部已批准建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市场外,各 地暂时停止筹建各级各类音像制品批发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建立并已经营业的音像制品批发市场要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具备批发经营资格和长期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进场单位要坚决清理出去,对监督管理不力,长期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批发市场要坚决取缔。未经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市场一律取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取缔以“零售归市”为名,长期经营非法音像 制品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对在已经批准建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市场内经营 走私盗版、私翻私录等非法音像制品和没有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的经营单位,要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监管不力,出现违法经营行为的,要追究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批发市场的经营活动。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经办单位要协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对场内音像制品批发经营活动施行管理,不得有隐瞒、包庇甚至纵容非法音像制品的批发经营活动。经办音像制品批 发市场的单位,不得在场内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取缔音像制品非法集散地,摧毁非法音像制品的地下销售网络,要重点打击在音像制品批发市场周围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的流散摊点和商贩。文化部将对音像制品批发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坚决取缔那些问题严重、无序经营特别是在合法名义之下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批发市场,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责任,对问题特别严重,清理整顿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要通 报批评。(12月3日,文市发 [1997 ]85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办学许可证由国家教委制定式样,由国家教委、劳动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为教育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证自1998年5月1日起启用。办学许可证崐正式启用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经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发给或换发给办学许可证。此项工作于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制度。(12月4日,教成厅 [1997 ]16号)
内贸部关于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 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要有利于培育大市场、搞活大流通、发展大贸易;有利于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更新换代。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合理收 取办展费用,严禁高额收费和乱评比。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必须经过商品流 通主管部门批准,非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社团组织无权审批商品展销会。凡冠 以“中国”“全国”字样的全国性商品展销会要报内贸部审批;属于省市地方 性的商品展销会必须报经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批。各类商品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有招商、办展能力,并在6个月 之前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办报告和实施方案。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学会、协会)主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要继续严格按照内贸部内贸计字 [1995 ]第203 号和内贸厅计字 [1996 ]第26号规定执行。举办国际性商品展销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5 ]33号和国办发 [1997 ]第25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不同 的展销会规模和主办单位,分别由内贸部报国务院办公厅或由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展销会审批部门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办展资格,进行严肃查处。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研究制定商品展销会的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各类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工作。 (12月12日,内贸计字 [1997 ]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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