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莆田市东方红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4〕316号
莆田市、福州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莆田市东方红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莆政〔2014〕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莆田市东方红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现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东方红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若遇公路或村道以公路或村道为界,不含公路或村道)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除东侧社工溪支流三门井水电站大坝以上汇水流域及西侧溪西溪支流泗洋村的西溪桥以上汇水流域以外的东方红水库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准保护区范围。东方红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四、莆田市、福州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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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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