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0〕151号
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
(省物价局二○○○年六月)
为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2000]364号和省政府闽政[1999]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
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工作。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农网改造项目概算的调整应考虑还贷加价情况,征求省物价部门的意见。二是要加强对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与收费的管理。(1)农网改造过程中除经招投标采购的材料价格外,其他工程材料价格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认定,才能作为今后核定价格的依据;(2) 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要按采购价格计入投资改造成本,不准加价。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仓储费、损耗等,按照“谁采购、谁负担”的原则,计入现行电网运行成本,不得在农网改造资金中开支;(3) 工程及设备招标过程中不得单独对中标企业收取费用;(4)对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加的电力容量,包括县级电力公司新增的对农村供电的容量,不得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费)。三是督促项目法人厉行节约、量力而行。要注意制止盲目追求高标准、扩大投资的倾向,以避免浪费,节约投资,减轻还贷加价的压力。四是要主动参与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对农村水电上网电价、农村电工人数、工资水平、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县电网的供电成本都要从严审核和监督,确保农电体制改革能达到“两改一同价”方案要求的标准。
三、积极做好“两改”期间农村电价的审定和调整工作,严格“差价收入”的管理。在未实行城乡同价前的“两改”期间,随着供电成本的降低和供电效益的提高,会形成一定的降价空间,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工作,认真做好降价空间的审定和电价调整工作,加强对降价空间形成的“差价收入”的管理。
农电体制改革后,县供电企业实行“四到户”管理,其农村最终销售电价即到户电价,按国家计委规定,在城乡同价前,仍允许保留农村电网维护费,所以农村最终销售电价=农村综合电价+农村电网维护费(指低压电网维护费,下同)。农村综合电价指供电企业供到村台变高压侧的内部测算电价。在未实行城乡同价前,农村综合电价原则上均保持在原来由物价部门审定公布的现行价格水平上,但在撤销乡镇电管站,建立乡镇供电所的改革完成后,要对县供电企业的平均综合电价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具体测算办法暂按附件,实行城乡同价后的综合电价测算办法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现行平均综合电价与重新审定的平均综合电价之间的价差作为降价空间形成的“差价收入”。“差价收入”自改革到位(即乡镇供电所定编定员完成)之日起计算至实行城乡同价时。
已完成农网改造的乡镇、村,要重新审核认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对改造结束的农村配电台区,要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执行改造后新的农村到户电价。改造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测算:(一)线损据实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2%;②农村电工人数和电工工资水平按省电力局《关于乡镇供电所机构定员与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电劳[1999]0525号)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改革后供电所的工资总额必须低于现行农村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工资待遇为由,增加供电所工资成本,增加的工资,只能从精简电工人数减少的工资费用和增加的销售电量中解决。农村电网维护费的降价空间可预留一半作为“差价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实现城乡同价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增值税问题,由省物价局、省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执行办法。
县供电企业可设立电价平衡账户对“差价收入”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转为县供电企业利润。“差价收入”用于县内各乡镇、村之间电价水平的统筹平衡,避免实行同价时造成电价大的波动。“差价收入”的使用和相应的临时电价暂由县物价部门审定,并报地市和物价部门备案,待上报城乡同价方案时由省物价部门确认批准。
四、认真做好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一)国家批复的农网建设和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可通过在销售电价中加价的形式解决,专项用于农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下列投资不能计入电价:1.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投资;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追加的投资;3.被挤占挪用的投资。
(二)对计入电价的农网改造投资,加价标准按以下口径测算:1.固定资产形成率按?00%计算;2.农网改造投资中的资本金税后利润率按比同期用于农网改造投资的专项财政债券(含中央和地方债券)利率高2个百分点计算;3.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年限按项目经济寿命期20年测算;4.农网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年折旧率按5%计算,修理费按固定资产的1.5%计算;5.折旧资金90%用于偿还贷款本金;6.还贷加价平摊的电量,按还贷中期(农网改造完成后8—10年)的预期电量计算;7.依法计入税金(要考虑抵扣进项税因素)。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口径测算还贷加价标准,不得突破。
(三)还贷加价分摊的范围。全省各农网改造县(市、区)的还本付息加价均以县为单位测算和考核后在全省总售电量上均摊。同时要结合电价调整方案统一安排,避免因还贷加价推动电价上升。
五、规范城乡价差平摊,平稳推进城乡同价工作。
(一)城乡价差平摊的范围。省直供直管县在省直供直管区内平摊,实行省直供直管区同一价格;趸售代管县、电力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县,城乡用电价差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均摊,实行一县一价;对一县内个别现行电价水平低于同价后的电价水平的和未实行网改的地方,经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暂不纳入同价范围,待今后条件成熟再实行同价。一个行政区内存在直供和趸售两种供电方式的,应在“两改”完成的基础上实现同价。具体同价方式由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另行研究。
(二)城乡价差平摊应平稳推进。
1.要按照国家改造农网的技术要求和改革农电体制的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供电成本,在“两改”完成的基础上再实现城乡价差平摊,同价工作原则上在“两改”的后期安排和解决。防止简单地通过平摊电价来实现同价的目标,加大对城市电价上升的压力。
2.城乡价差平摊要分期实施,可先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然后逐步实现其他类城乡用电同价。在一县范围内实现同价,对县城电价推动过大的,可以分步到位,实现同价的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3.城乡价差平摊要根据“两改”的进程,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由于农网建设与改造是进展不平衡的,在实行城乡价差平摊工作中要注意统筹安排,平稳推进。省直供直管区内,先行改造的重点县可先实行一县一价,待整个直供区的“两改”完成后,再在直供区内全网平摊,实现直供区全网同价,但要注意实行一县一价时,各县的电价与最终全网同价目标的衔接;在进行全网均摊时,要及时取消在一县范围内平摊的加价。在实行一县一价的县,要随着“两改”的进程,及时降低农村电价。但也要注意先行“两改”的乡(镇)、村的降价与最终实现的全县同价目标的衔接,避免先行“两改”的地区降价后又提价,以保证城乡用电同价的平稳过渡。
六、还贷加价和城乡价差平摊的空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下列腾出的电价空间将用于解决农网还本付息和城乡价差均摊问题:
(一)2000年底取消每千瓦时加收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空间;
(二)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降低上网电价所腾出的空间;
(三)“两改”后因线损、供电成本费用降低而形成的空间。
七、加强对全省同价工作的调控。为使全省实行城乡同价后的电价总水平控制在国家计委下达给我省的电价总水平之内,对全省各地的城乡同价水平实行目标控制。由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及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各地市的同价目标并分解下达到各地市,各地市应将本地市的同价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地、市、县(区)同价工作协调小组和物价部门应根据同价目标和以上原则制定同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和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妥善处理农村水电上网电价问题。为配合和推进农电体制改革,要妥善处理农村水电的上网电价(指原来上县及以下电网的水电上网电价)问题。在已实现厂网分开的农电体制改革的地方,要对改革前发供一体,未核定上网电价或虽有核定上网电价,但原来发供未单独核算或不存在上网电量结算的电厂(站)重新核定其上县网电价(不符合此范围的电价一律暂保持不动,维持在1999年4月1日前由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水平上)。各类型电厂(站)的上网电价,必须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原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上报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97号)精神测算方案后,暂报地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待实行城乡同价时,视各地农村电价降价空间大小,再由省物价部门对水电上网电价作统一调整。
各地在核定水电上网电价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持现有农村电价的稳定,不得因调整水电上网电价而提高在整顿农村电价期间由各级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县电力公司、乡镇电管站的销售价格和农村到户电价。二是要合理界定电网供电利益和电厂(站)发电利益,有利于促进水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网建设的协调发展。三是调整上网电价要和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统筹考虑,要剔除现行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中不合理的因素,保证用户的合理利益。四是要参照现行已核定的同类型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各类型电站的合理比价。五是调整上网电价要与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相衔接。
九、加强对农网改造中向农民收费的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农网400 伏及以下线路的资金投入问题,合理安排资金进行建设改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364号等文件的要求,供电企业要加大对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不得强行要求农民集资购买。农网改造中电能表的安装,不得要求农民交纳电能表保证金。除电能表(电表容量10安)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用电器材(包括表箱、控制刀闸、熔丝、漏电保护器和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并安装的用电器材,只能是代购代销,其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或在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的幅度内,由当地物价部门从严、从低核定。严禁借农村电网改造之机,以购买或强迫服务方式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和乱加价。
十、严格价格管理权限,规范工作制度。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前,各县“两改”过程中部分乡镇、村最终销售电价的调整,暂由县物价部门审定,并报地(市)物价部门备案,地市物价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实行城乡同价时,在省网实行农网还贷加价和价差平摊的,由地(市)物价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在一县范围平摊加价的,由地(市)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各地应在“两改”验收前30天向省物价部门报送“同价”方案,未报送“同价”方案的,不能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同价。
建立“同价”工作定期联系制度。各地市物价部门要以简报形式,每季度末的10天前向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报告本地区工作进度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
电价测算公式
一、县供电企业平均综合电价测算公式
平均综合电价=平均购电价格÷(1 -线损率)+单位供电成本+单位供电利润+单位供电环节税费
1.平均购电价格指本县所有电厂(站)的上网电价和向省网购进的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2.线损率(指高压线损率),最高不超过10%。
3.供电成本, 按分档累计办法计算。供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含5000万千瓦时)以下的部分,每千瓦时4分;5001—10000万千瓦时的部分,每千瓦时3.5分;100001—20000万千瓦时的部分,每千瓦时3分; 20001—50000万千瓦时的部分,每千瓦时1分;50001 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0.2分。
4.供电利润, 按分档累计办法计算。 供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含5000万千瓦时)以下的部分,每千千瓦时8元;50001—10000万千瓦时的部分,每千千瓦时6元;10001—2000万千瓦时的部分每千千瓦时5元;20001—50000万千瓦时的部分, 每千千瓦时 3 元;5?001—100000万千瓦时的部分, 每千千瓦时2元;100001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千千瓦时1元。
5.供电环节税金按税务部门规定的计算。
二、还本付息加价计算公式
M1=W×i×(1+i)^n/[(1+i)^n-1]
M2=M1-W/n
R1=(W/n-折旧×90%)/(1-33%)(若R1〈0,则取R1=0)R2=资本金×(财政专项债券利率+2%)./(1-33%)
P=(M2+折旧+修理费+R1+R2)×1.187/
还贷中期城乡年售电量
M1:每年还本付息额;M2:每年付息额;W:贷款总额;
i:年利率(按实际发生利率加权平均);
n:还贷年限(取20年);
R1:还贷利润;R2:资本金利润;
P:还本付息加价
三、城乡居民生活及其他类用电同价公式
P3=[P1×Q1+P2×(Q-Q1)]/Q+P
P3:城乡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同网同价的水平;
P1:“两改”完成后农村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到户电价
P2:城市居民生活(其他类)用电价格;
P:还本付息加价;
Q1:还贷中期农村居民生活(其他类)年售电量;
Q:还贷中期城乡居民生活(其他类)年售电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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