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管理
加快境外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8〕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
为加强我省境外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境外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加快发展壮大,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境外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关于加强管理加快境外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我省驻港澳企业和驻国外企业(统称境外企业)经过十多年探索发展,规模逐步扩大,领域不断拓宽,已经成为我省开放型经济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对外招商引
资、利用境外资源、带动外贸出口、拓展国际市场、发展对外交往、扩大在外影响、支持省内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境外企业整体实力仍然偏弱,普遍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内部管理不严、管理水平不高、人才资金匮乏、经营效益欠佳、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兴办境外企业是我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走上世界经济舞台的重要标志,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促进境外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在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方面的比较优势。为进一步解决我省境外企业目前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扶持措施,促进其提高经营水平加快发展壮大,使之在我省新一轮创业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就促进境外企业稳步健康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
(一)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投资单位对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负全面直接责任。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把境外企业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在深入了解掌握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市场运作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境外企业的发展规划,确立明确的发展方向。制订实施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管理。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责任制和考核体系,强化约束机制。对境外企业行使投资者资产收益和重大决策的权利,行使选派、委任、调配、考核境外企业经营者的权利。投资单位要加强境外企业工作的领导,切实建立有效的控制体系,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联络跟踪,了解掌握境外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境外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在资金、资产、优势产品等方面支持境外企业加快发展。对国有独资、合资控股的境外企业,投资单位应与其法定代表人或中方负责人签订经同级国资、财政部门核定的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内容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将年度考核情况报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境外企业发生问题,由投资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境外亏损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不得将扭亏责任转嫁政府和财政;对无望扭亏的企业,可按所在地法律规定清盘破产。
(二)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原则上就是境外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负责指导督促投资单位及其所属境外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境外企业的政策和规定;根据产业政策和多元化市场战略布局要求,研究制订扶持境外企业发展的办法措施;负责境外投资及外派人员的审核工作;通过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为境外企业发展排忧解难,提供相关服务;并定期和不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境外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省政府授权省外经贸委负责归口联系华闽(集团)公司和中福集团公司,省财政厅负责归口联系省华福公司,并行使主管部门职能。各地市政府对其驻港澳窗口公司可比照执行。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境外企业实施宏观管理和调控,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境外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经贸部门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境外企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指导境外企业拓展业务和市场;负责境外企业项目的审批或转报审核,对外派人员进行审核转报和备案登记;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境外企业实行综合监管;跟踪调研和汇总分析境外企业发展状况,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外经贸部门应加强境外企业宏观管理的统筹协调,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境外企业和境外投资的发展。
财政部门实行财务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境外企业的财政、财务法规和规定,研究制订境外企业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审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定并监缴境外企业财政定额利润;负责对外派财务人员的岗位资格认定;指导、检查、监督境外企业的财务活动,审核重大财务事项。各级政府驻港澳窗口公司和省驻港澳重点企业应设立财务总监,窗口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同级财政部门选派,省驻港澳重点企业的财务总监经省财政厅资格认可由投资单位选派。财务总监直接向派出单位和省驻港澳企业监管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境外企业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监控资金管理、会计核算、投资管理、经营管理等与财务相关活动。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与境外企业脱钩,由派出单位负责。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及其保值增值考核的核定、审核和确认,负责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各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境外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境外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的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内部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掌握了解真实情况,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履行经济责任。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负责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加强对境外企业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留在境外周转、增资、再投资的管理。简化境外企业资本项目外汇出入境审批办法。
(四)成立省境外企业协调指导小组,对全省境外企业实施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其职责:研究制订全省境外企业发展战略和有关支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境外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支持,加强对境外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定期通报情况,指导省驻港澳企业监管组的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外经贸委,协调指导小组以定期协调会议形式开展工作。
(五)设立省驻港澳企业监管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代表有关职能部门,对我省驻港澳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具体职责另文下达)。
监管组对外以华闽(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名义开展工作,驻港人员暂定3人,由省外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局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三方面各指派一位代表。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核拨。
二、推动境外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境外企业应建立适应国际化经营的运行机制。
境外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完善董事会制度,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根据所在国家(地区)市场变化特点,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重点发展有比较优势的强项业务,通过加强对当地市场的调查研究,寻求发展新际遇。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积极发展实业,开拓和发展高科技产业,增强应变能力,避免单一经营受行业发展限制和市场波动影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七)境外企业应建立科学严谨的投资、担保管理制度。境外企业要根据自身实力,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对投资项目要认真考察、反复论证、科学评估、民主决策,以有限资产负有限责任。要确保投资项目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和资金安全。所有境外企业应及时对已有投资项目逐一清理,摸清资产虚实、债权债务、投资损益情况,压缩过长战线,对无望回收项目予以清理。境外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经营股票、债券、外汇、黄金、期货等高风险业务。
境外企业和境内投资单位应从严掌握对外担保。境外企业母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应按财力情况提供担保,对非全资子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为其他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担保,必须办理防患风险的抵押或反担保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为境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八)境外企业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境外企业要按现行规定加强对本企业工资、奖金的管理,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创业,走滚动积累、持续发展道路。要实行以个人风险抵押为主要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对完成经营目标业绩突出者,投资单位有权予以重奖;对完不成投资单位下达的经营目标的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并相应扣减个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严格追究其经济、行政以至刑事责任;境外企业中方主要负责人的工资和奖金由投资单位管理和审批,并向其主管部门报备。
投资单位要以境外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前提,建立外派人员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并完善工资、奖金管理的内审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的,坚决予以纠正和清退,并严肃追究企业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境外企业应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境外企业财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应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费用开支标准与成本核算办法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一套帐”,企业的一切经济业务收支和财务往来都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纳入帐内管理,并实行联签制度;境外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代开信用证(金融性企业除外);境外企业必须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和有关规定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省内投资单位及主管部门。
(十)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跨国经营队伍。要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组织能力强、熟悉国际市场、善于经营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勤政廉洁、思想作风过硬的人才进入境外企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境外企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通过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实行人员竞争上岗和择优招聘等措施,提高境外企业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其适应跨国经营的要求。当前要着重培训急需的企业管理、资产经营、财会和法律方面人才,培养具有本职专业知识,熟悉国际经济、金融、科技知识和当地市场,具有开拓精神及协调管理能力的多面手,全面提高我省外派人员队伍的素质。
(十一)加强对境外企业外派人员的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外派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条件和年龄严格审查,禁止照顾性外派不合格人员。认真实行外派人员定期轮换制,原则上外派时间不超过5年,由投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确定和实施轮换计划。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和检查。投资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得兼任境外企业经营负责人。实行亲属子女回避制度,中方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或直属企业承担财务、人事工作。外派人员不得在本企业外从事商务活动,不得购置境外地产物业,不得私自为自己及家属办理所在国家(地区)或第三国的长期居留证,不得为家属和亲友从事商务活动提供任何方便和优惠条件。境外企业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涉外保密规定,十分重视特殊环境下的保密工作,加强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要定期对外派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考核,尤其要加强对境外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建立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述职制度,发现不称职人员或有其他问题的应及时调回。境外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适当增加当地雇员和我在外留学生的比例,合理引进当地高级专业人才充实企业管理层,促进属地化经营发展。对现已持有外国护照或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的原外派人员可予聘用,但不得代表中方参加境外企业的董事会。
三、加大对境外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二)高度重视和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境外企业发展战略,确定境外企业的市场布局、产业结构、企业架构,把发展境外企业与开放型经济战略、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多元化战略以及资源开发配置有机结合起来,纳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境外企业为省内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推动境内外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十三)充分尊重境外企业经营自主权。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不直接干预境外企业的经营活动。禁止向境外企业募捐、摊派。各职能部门赴境外企业检查工作必须征得省驻港澳监管组同意后报经同级政府批准。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依照国际惯例和境外企业所在地市场规则,以及国际化经营的特殊性,给予境外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灵活性,有条件的境外企业可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十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境外企业采取多种投融资方式扩大对外融资引资,支持省内重点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定期推介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境外企业参与投资合作,同时,按“择优、互惠、守信”原则,合理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益。
(十五)调整优化境外投资结构,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适当放宽审批条件,积极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拓展,在人员、资金、物资出入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于有实力、急需在港澳设点开拓拳头产品市场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允许以合资、合作、参股、收购、兼并或抵押承包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部分驻港澳企业的功能。
鼓励和引导我省优势产业和名牌产品的大中型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到适合其发展的国家(地区)拓展实业,开辟产品销路和市场;鼓励支持各类外经贸集团企业到可绕过贸易壁垒的第三国(地区)举办加工装配企业;鼓励支持农业种植、水产养殖、林业开发、远洋捕捞、农副业综合开发等资源开发型的对外投资合作。
(十六)“抓大放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下大力气扶持重点境外企业。全省确定3-5家规模大、效益佳、前景好的企业,在政策上予以重点倾斜。扶持内容包括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先赋予特许经营权,简化外派人员审批手续,提高企业利润留成,方便企业外汇进出等,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外经贸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七)推动境外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资产重组和改组改制步伐,允许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参股境外企业,鼓励通过增量投资入股。在吸引新投资者的同时壮大实力,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发挥多元股东的支持和约束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境外企业开展资产经营,经批准,具备条件的境外企业可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直接融资。境外企业可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
鼓励引导境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重组提高经营规模,壮大实力,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投资单位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多个企业,原则上要通过产权重组由一家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持股管理。境外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经过同级国资、财政部门批准,国有股权可采取划转的形式进行。支持引导境外小企业通过拍卖、收购、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整合,增强活力,加快发展。
(十八)运用金融、财政手段鼓励和扶持境外企业发展。省内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增加对境外企业的信贷投入。加大境外企业资金投入力度,在提高现有境外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3年内由省财政部门每年安排2000万元周转金,用于有偿支持境外企业发展的好项目;同时将境外企业自1998年起5年内上缴的定额利润全额划归境外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境外企业有偿周转使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专款用于支持境外企业发展。
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投资保险业务,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境外投资特点设立新险种,为我省境外投资提供保险服务。
(十九)加大境外亏损企业扭亏工作力度。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境外亏损企业的扭亏工作,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开拓思路,调动境内外积极性,认真研究制订和落实各项扭亏措施,在资金、商品、业务等方面予以大力扶持。对境外历史遗留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注资、挂帐、资产置换、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切实减轻债务负担,为亏损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创造条件。
(二十)省政府设立境外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奖”,对经营业绩突出,为当地及我省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和有功人员予以物质奖励,并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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