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委
等八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
加工贸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8〕12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加工贸易进出口是外贸进出口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对完成外贸出口和经济增长的任务有重要作用,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委、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财政厅、省外管局、中行福建省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加工贸易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贯彻,切实执行,以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加工贸易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加工贸易的发展,扩大利用外资的渠道,促进外贸出口,抵御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全面完成我省的进出口任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若干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加工贸易开展的情况和问题,特提出如下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加工贸易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加工贸易工作的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加工贸易的地位和作用
各地市和各部门领导要继续重视和关心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和外贸出口的增长点、全面完成全年出口计划任务的重要部署来抓,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干部工作业绩来抓。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组织招商、增加新客户、增加新加工企业、开拓新加工品种的工作,以增强加工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后劲。
2、省、地市建立加工贸易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由外经贸、海关、外管、财政等职能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小组的任务是:搜集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服务。
省加工贸易协调小组由省外经贸委章涛副主任为组长,福州海关辛通华处长、厦门海关王鹭滨处长任副组长,省外管局陈耕副处长、省财政厅林耘副处长为小组成员。各地市可根据需要参照设立。
3、加大加工贸易政策的宣传力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以及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机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活用足这一优惠政策,积极进口设备,搞好设备更新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壮大加工能力。
4、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引导开展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对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复出口或者经批准补税(补证)内销,应及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二、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方便
5、在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时所提供国家规定的单证正确无误的情况下,外经贸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海关3—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中行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企业上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应一次性给予指出。
6、国有外贸进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章”备案登记制,即省内各级海关凭有审批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签章批件予以放行,国税部门所需单据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审批流水号集中定期交付,但对在省外异地加工部分,进料加工申报企业仍须到相应国税部门加盖“税务审核章”。
7、为企业异地报关提供协调服务。福州、厦门海关尽可能地为我省众多的加工企业在深圳等口岸异地出口报关提供良好的协调服务。加强与兄弟关的业务沟通,总结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试点工作的经验,及时协调、解决我省企业在深圳等异地出口报关遇到的问题,为企业加快出口提供方便。
8、各地市县外经贸来料加工服务公司要为企业和外商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崐。各地市县来料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和各加工贸易代理公司均要为加工企业和外商提供:从加工贸易的合同拟稿、审批、申领报关手册、台帐、托收、直至结汇的一条龙优质服务,以增强对加工企业和外商扩大加工贸易的吸引力。
三、认真解决加工贸易发展中的困难
9、海关提供如下方便:
全省各海关根据业务量实际情况,实行周六验货加班制,特殊情况下给予周日验货预约。
加工企业异地转关封关车经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批准。
实行按合同核发手册,核发数量根据企业资信情况和生产能力尽量满足企业的需求。
实行只要企业已办理预核销手续即可办理新手册的做法。
研究制定跨关区形式报关的实施办法。
对逾期手册未核销的遗留问题,要分析具体原因,在企业、外经贸、外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尽快予以解决,以使有些企业尽快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允许资信好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多口岸报关。
10、加快出口收汇核销、改善金融服务
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加工贸易型企业的特殊情况,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发单量。
改进“差额核销率”办法,不再按固定比例进行出口收汇核销,而实行凭企业提供的与其加工复出口对应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根据企业实际进料货值对其出口实行差额核销。
各金融机构对有创汇能力和还贷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增加本外币货款。
各金融机构要对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优质的开证、押汇和远期结、售汇提供便利。
四、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接单能力
11、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省政府(95)27号文规定的对外加工装备企业工缴费所得税实行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政策。(此项所得税返还政策执行到2000年)。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各有关企业应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财务管理。对加工装配业务应实行专户会计核算,对各项财务收支应编制独立的会计报表。
(2)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收入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各有关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6日内(年度终了35天内)向同级财政厅(局)报送季度(年度)会计报表。
(3)根据所得税属同级财政收入规定,为了保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收入所得税能及时入库返还,企业在所得税解缴时,“税收缴款书”中“级次”和“收缴国库”项,应填列正确,如有错误应于当年向同级地税局申请更正,并按规定将缴讫的“税收缴款书”其中一联及时寄送同级财政厅(局)。
(4)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收入所得税返还实行年度一次申报、返还。企业于年度所得税汇算、缴交后,向同级财政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全年缴交的“税收缴款书”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报送同级财政厅(局)。同级财政厅(局)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库返还。
(5)国有企业收到所得税返还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处理,作增加“国家资本”处理,其他企业作增加企业盈余公积处理。
12、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中的税外费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接单能力。
五、积极鼓励外商来我省开展来料加工业务
13、根据国家外经贸部《来料加工装备项目分类指导目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项目(项目目录见后附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各地市各部门应积极鼓励外商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类来料加工业务。
附:限制类来料加工项目(略)
福建省外经贸委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外管局 中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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