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来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职能调整增加的职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划入的职能:设在原国家科委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转给事业单位的职能。原中国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受理、审批、复审的工作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内设5个职能司(室):办公室(人事司)、条法司、国际合作司、协调管理司、规划发展司。(6月17日,国办发[1998]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能调整划出的职能:将交通部代管的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划入的职能:汽车出入境运输由交通部管理。转变的职能:除国家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交通部不再自接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等事项;除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推广等事项崐。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交通企业集团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和企业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生产计划、运输班期调整等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内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体改法规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司、人事劳动司、公路司、水运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公安局。(6月18日,国办发[1998]6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为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服务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内设6个职能司:秘书局(人事司、外事司)、综合研究司、宏观经济研究司、工交贸易研究司、农村经济研究司、社会发展研究司。(6月18日,国办发[1998]68号)
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人口普查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不另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由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卢春恒兼办公室主任。组长由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担任,副组长由国务院副秘书长马凯、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洪、公安部副部长牟新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杨魁孚担任。(6月17日,国发[1998]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明康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副主席。成员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王春正、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张志刚、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吴晓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陈耀先、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刘廷焕、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何林祥、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达。(6月19日,国办发[1998]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国内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将国内贸易部改组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国内贸易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国内商品流通行业的行政机构。职能调整:1、划归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研究拟定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的方针政策等职能;拟定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和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的方针政策、研究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制定防止不平等贸易的措施等职能;国内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资项目的资格审查、国 内商品流通企业进出口权的申请和协调等职能;协调全国煤炭、木材等物资的产运销衔接的职能;指导企业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指导企业集团发展职能;协调科技开发、技术进步、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的职能;组织实施生化制药的行业管理的职能。2、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的职能。3、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商品生产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和监督检查市场价格的职能。4、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化药品的市场监督职能。5、划归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粮食的宏观调控与行业管理的职能,并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物资储备局并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6、划归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民爆器材的流通管理职能。7、划归国家教育部统筹安排的有直属高等院校。内设9个职能司(室):办公室(外事司)、行业规划与法规司、服务消费司、营销改革司、企事业政策司、消费品流通司、生产资料流通司、再生资源与协调司、人事司。(6月18日,国办发[1998]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崐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职能调整、划出的职能: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国家经贸委;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以及核电办(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交给国防科工委(电子工业除外);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外经贸部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财政部;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将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基建投资和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维修等经费,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划入的职能: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管理国家粮食储备;管理国家物资储备;负责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转变的职能: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将安排商业银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指标,改为总量调控;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确定年度贷款总规模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内设19个职能司(厅、室):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国民经济综合司、经济政策协调司、经济预测司、投资司、国外资金利用司、地区经济发展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农村经济发展司、基础产业发展司、高技术产业发展司、经贸流通司、粮食调控办公室、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社会发展司、外事司、人事司。(6月22日,国办发[1998]6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等。内设8个职能司(厅):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国际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6月20日,国办发[1998]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的负责国家文物和博物馆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交给地方人民政府;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内设3个职能司(室):办公室(人事劳动司)、文物保护司、博物馆司。(6月19日,国办发[1998]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 针对有线广播电视网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源和资金浪费等问题,国务院召开总理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对此作出规定。广电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规定执行,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得自行批准新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项目,确需新建的,要严格按程序上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审批。(6月26日,国办函[1998]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 为维护我国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1997年8月起,对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1.允许在合营期限内继续经营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2家。2.经过清理需要进行整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99家。3.允许继续经营的企业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整改企业,不享有进出口权,不得经营批发业务。4.国办崐发明电[1997]15号文下发后审批的,不按规定时间入资、未通过年检或未参加年检的36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属于清理整顿范围而未上报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要撤消原批准证书,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手续。5.保留、整改和注销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工商局和内贸局联合发文通知,并负责督促执行。6.对擅自越权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重庆、成都、西安、南昌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7月1日,国办发[1998]98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提高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1.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2.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已开征附加费的省份,可在现行基础上每人公里提高0.01元;尚未开征附加费的省份可以开征,但征收标准要从严掌握;增收的资金,金额用于公路建设。公路货运附加费不变,不得提高标准;未开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省份,一律不得在本通知下发后开征。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政府具体制定,并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备案。3.加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国发[1996]29号文的规定,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并按(财工字[1996]300号)规定执行,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6月17日,计价管[1998]110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按照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等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报清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现行的对境内外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实行两种收费标准的做法。1.境内外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疗机构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境外患者进行价格歧视。2.现专门为境外患者设置的专诊医疗机构应予以撤销,但其中符合条件并经省级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可以改为提供特需医疗服务,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各地区要严格审批,防止一哄而起。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4.有关部门接待的境外患者,如需要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照顾的,其费用由接待单位支付。5.统一收费标准工作要在1998年底完成。(6月24日,计价费[1998]1181号)
国家内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1.尽快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机构。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妥善解决屠宰管理和执法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2.切实制订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提出设置意见。3.认真落实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4.继续加强生猪屠宰执法队伍建设。5.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工作。6.以省级为单位填写《厅(局)屠宰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6月26日,内贸局发消费字[1998]第1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职能和有关部门分散建设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的工作,交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增加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职能;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司(室):办公室、财务管理司、房地产管理司(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服务司、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管理司、人事司。(6月23日,国办发[1998]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能调整;将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原国家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交给文化部;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职能。文化部内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人事司、艺术司、教育科技司、文化市场司、文化产业司、社会文化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6月23日,国办发[1998]7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为人事部管理的主管国家智力引进的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事宜,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管理;外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按政策实行专家资格认证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发放就业证;除国家重点智力引进项目外,国家外国专家局不再直接审批和组织实施一般智力引进项目,不再直接推荐介绍一般外国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内设5个职能司(室):办公室(人事教育司、财务司)、法规与联络司、经济技术专家司、教科文卫专家司、出国培训管理司。(6月23日,国办发[199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1、将原由水利部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2、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3、取消下列职能:①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②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③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④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⑤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⑥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⑧指导全国林业教育改革。二、机构设置。国家林业局设10个职能司(局、室):办公室、植树造林司、森林资源管理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6月23日,国办发[1998]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将煤炭工业部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煤炭行业的行政机构。职能调整:1、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原煤炭部所属的国有重点煤矿下放给地方;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煤炭生产计划和盈亏指标;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2、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国有重点煤矿的减员增效、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工作、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3、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将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安全生产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5个职能司(室):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人事司。(6月25日,国办发[1998]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织部门。1、划出的职能:水电建崐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2、划入的职能: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3、转变的职能: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水利部机关设10个职能司(厅):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水文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经济调节司、人事劳动司、国际合作与科技教育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林水利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取水许可证由水利部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6月23日,国办发[1998]87号)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讨论、审议科技和教育重要任务及项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或教育的重大事项。组长由国务院总理朱基担任,副组长由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具体工作由秘书三局承办。办公室主任由徐荣凯同志兼任。(6月25日,国发[1998]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流转税管理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征收管理司、稽查司、财务管理司、计划统计司、人事司。(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卫生部内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主任:司马义·艾买提(国务委员),副主任:徐荣凯(国务院副秘书长)、吕福源(教育部副部长)、徐瑞新(民政部副部长)、林用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陇德(卫生部副部长)、邓朴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长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刘小成同志兼任,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6月22日,国办发[199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主任:吴仪(国务委员),副主任:刘奇葆(国务院副秘书长)、顾秀莲(全国妇联书记处第一书记)、郝建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6月25日,国办发[1998]8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职能司(局、室):办公室(国际合作司)、计划财务科学技术司、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人事劳动司、质量司、监督司、标准化司、计量司、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6月24日,国办发[1998]8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通过改革界定政府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企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分离;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评估、设计审查和建设管理具体业务工作以及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企业生产管理职能从铁道部机关划出;机车车辆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等总公司与铁路运输主体分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组企业结构,发展企业集团,参与市场竞争。二、机构设置。铁道部设12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人事司、劳动和卫生司、建设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6月24日,国办发[1998]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设12个职能司(厅):办公厅、综合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标准定额司、建筑管理司、勘察设计司、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外事司、人事教育司。(6月23日,国办发[1998]8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1、划出职能:①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②将农机制造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③将草原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④将村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建设部;⑤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强化的职能:①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②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③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3、转变的职能:有关进出口工作职能、价格及信贷职能,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4、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农业部内设16个职能司(厅、局、室):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兽医局(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农垦局、乡镇企业局、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代表国家行使所在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能。(6月25日,国办发[1998]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设9个职能司(厅):办公厅、人事司、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发展计划司、条件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基础研究司、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农村与社会发展司。(6月25日,国办发[1998]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司法部设9个职能司(局、厅)和政治部: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基层工作指导司、法规教育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宣传局)。(6月24日,国办发[1998]9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1、划出的职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由文化部负责,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崐局负责;将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将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等职能,均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2、划入的职能: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和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3、转变的职能:将中国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的工作,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等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设9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图书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办公室)、印刷业管理司(科技发展司)、人事教育司、对外合作司、版权管理司。(6月25日,国办发[1998]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将广播电影电视部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9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法规司)、总编室、电影事业管理局、社会管理司、人事教育司、计划财务司、科技司、外事司、保卫司。(6月25日,国办发[1998]9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其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室)领导职数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6月25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国烟草行业、实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一、职能调整:1、省级烟草公司和所属企业,按经济区划组建若干个跨地区烟草企业集团,逐步实现政体分开;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各专业公司进行改造,组建若干个专业性集团公司,专业性集团公司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烟草专卖局;3、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行业经济运行中的信息统计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二、机构设置。国家烟草专卖局设8个职能司(室):办公室(外事司)、发展计划司、专卖监督管理司、经济运行司、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科技教育司、人事劳动司。在烟草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对外保留中国烟草总公司牌子,待烟草企业集团组建完成后撤销。(6月24日,国办发[1998]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是信息产业部管理的主管全国邮政行业以及管理全国邮政企业的机构。职能调整:1、负责承担原邮电部管理全国邮政行业的职能以及管理全国邮政企业的职能;2、国家邮政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公用企业,既要加强对全国邮政行业的管理职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又要负责统一建设和经营全国邮政网,承担全国普遍服务义务;3、国家邮政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邮政局、实行国家邮政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邮政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负责地方邮政行业管理,为公用企业。国家邮政局内设8个职能司(部、室):办公室、行业管理司、邮资票品管理司、计划财务部、公众服务部、网路运行部、崐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根据国家邮政局的工作性质,其机关编制为企业编制。(6月26日,国办发[1998]9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组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能调整: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职能、军转民管理职能和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技小组的工作交给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设12个职能司(厅):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与质量司、系统工程一司(国家航天局)、系统工程二司(国家原子能机构)、系统工程三司、民品发展司(核电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7月1日,国办发[1998]9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是主管全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信息产业部设13个职能司(厅、局):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综合规划司、科学技术司、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电信管理局、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军工电子局(特种电子装备局)、信息化推进司(国家信息化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外事司、人事司。(7月1日,国办发[1998]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中央粮库建设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央粮库建设的重要性,迅速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地搞好这项工作;二、切实明确中央粮库建设的原则。中央粮库建设在布局上,要销区、产区兼顾,库点主要安排在铁路沿线、港口和粮食集散地。在项目安排上,以扩建为主,适当安排新建,扩建项目主要依托现有条件较好、可扩建0.5亿公斤仓容以上的粮库;三、精心组织中央粮库建设项目的实施。1998年内所有项目都要开工建设,力争年底建成100亿公斤以上仓容的粮库。1999年夏收前,250亿公斤仓容的粮库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一是要抓紧选定项目地点。二是要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从快审批项目。三是要实行项目建设地方包干责任制,与省级政府签订地方包干建设责任书。四是要制定和实施粮库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四、管好用好中央粮库建设资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挪用粮库建设资金,不准用建库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手持电话。对违反粮库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严禁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以权谋私、偷工减料、违者要依法严肃处理;五、切实加强对中央粮库建设工作的领导。(7月9日,国办发明电[1998]9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一、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500元;3、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4、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5、法院向破产企业收取诉讼费的减免政策另行下达。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三、各地要在规范收费行为崐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取标准,对特别困难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四、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对“三改”企业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本通知自1998年7月20日起执行。(6月12日,计价费[1998]10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11个职能司(厅、室、局):办公厅、航空安全办公室、规划发展科技司、财务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运输司、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司、机场司、公安局。(6月18日,国办发[1998]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环境总局设10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宣传教育司)、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监督管理司、国际合作司。(6月23日,国办发[1998]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营国家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5个职能司(室):办公室(财务司)、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医政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6月25日,国办发[1998]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财政部设20个职能司(厅、室):办公厅、综合司、预算司、条法司、税制税则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经济贸易司、国债金融司、公共支出司、社会保障司、农业司、涉外司、国际司(财政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基本建设司、会计司、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国有资本金统计评价司(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财产评估司、财政监督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7月4日,国办发[1998]101号)
农业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1.各级农牧部门要密切注视生猪生产和市场动态,争取增加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保护生产的投入,减少波动。同时要制定相应措施,正确引导并合理组织生产,保持生猪生产的稳定。2.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40号)精神,在搞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同时,坚持多渠道经营;3.稳定种猪生产,加快品种改良。4.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产业化进程。(6月30日,农牧发[1998]8号)
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批准《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由海关总署、公安部组织实施。《方案》提出,机构设置:国务院决定建立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与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走私犯罪侦查局按照海关总署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崐。走私犯罪侦查局在直属海关设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负责该直属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隶属海关配置走私犯罪侦查大队,走私犯罪侦查大队必要时在隶属海关的下一级海关配置走私犯罪侦查中队。走私犯罪侦查大队、走私犯罪侦查中队承担对走私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职责划分:缉私警察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海关查缉的走私案件,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涉嫌走私罪的,交由缉私警察侦查。缉私警察查缉的不构成犯罪的走私案件,以及海关调查机构交由缉私警察侦查,经侦不构成犯罪的走私案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对缉私警察没有领导关系,但应当积极配合缉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走私犯罪侦查局认为必要时,报请公安部调动、指挥、协调其他警力配合查缉走私犯罪行动。(7月9日,国函[1998]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职能调整:划出的职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外经贸部负责。划入的职能。将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变的职能。将实验室检验检疫、隔离检疫等技术工作以及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和技术有关的研究、咨询、风险分析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将对认可的检验(鉴定、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资格评审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开发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将非法检验检疫、监定工作,委托检验、监定工作,涉外资产评估职能,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的除害和卫生处理工作交给企事业单位。取消验厂质量监督员制度。内设9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法规与综合业务司、卫生监管司、动植物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认证监管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人事司、财务司。(7月1日,国办发[1998]102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有小企业改制。要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财产组织形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绝不能把出售作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唯一形式。要充分认识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进行改革。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压指标,定任务。不能强迫职工入股,更不能因为不入股,就让职工下岗甚至除名。国有小企业改制要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甩“包袱”,一卖了之。要引导企业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面向市场,走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路子。要规范出售国有小企业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精神,严防逃废金融债务。要做好资产评估,严禁低估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更不能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要切实加强国有小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全国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各地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防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和无人负责。对工作简单、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7月10日,国经贸企[1998]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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