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机关发文

  省政府通知第四批省级风景名胜区为永泰县青云山风景名胜区、仙游县九鲤湖风景名胜区、松溪县湛卢山风景名胜区、柘荣县东狮山风景名胜区、诏安县九侯山风景名胜区、厦门同安区北辰山风景名胜区、浦城县浮盖山风景名胜区。(闽政[1998]文30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会《重大翻船事故案例》的通知近年来,我省乡镇重大翻船事故屡屡发生,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的大敌。希望有关方面从惨痛事故中吸取教训,痛下决心,警钟长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以有效遏制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1、1996年10月26日,漳浦县马坪镇仙都小学组织学生秋游,师生44人乘坐一艘限载14人的农用船,由于严重超载导致翻船,死亡24人;
   2、1998年元月3日,闽侯县鸿尾乡村民50人乘坐一艘限载20人的小船,由于严重超载导致小船翻沉,死亡25人;
   3、1998年6月2日凌晨三时,龙海市东园镇村民26人乘坐一艘限载12人的小船过渡,由于严重超载导致沉船,死亡17人;(闽政办[1998]118号)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我省在公墓建设和管理方面,总体上是好的,绝大多数公墓管理单位能遵守国家殡葬法规,进行合法经营。但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一文中指出的问题,在我省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还十分严重。如个别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有的对外合资(合作)骨灰楼未经民政部批准就擅自营业;有的进行穴位传销和炒买炒卖;有的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外经营;有的县市群众私自兴建公墓,谋取暴利,干扰当地火葬工作的开展;有的在公墓区违反规定建大墓,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省政府强调,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一定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公墓的管理力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闽政办[1998]137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厦门市集美桥头公安检查站”更名为“厦门市公安局高崎治安检查站”,并从高集海堤集美桥头处迁至厦门大桥高崎一侧办公,检查站的性质、任务、行政隶属关系等不变。(闽政办[1998]13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公民捐赠教育事业进行表彰的批复为保持与华侨捐资办学奖励标准相平衡,金质奖为捐资(物)50万元,银质奖为捐资(物)30万元,另设铜质奖为捐资(物)10万元;对华侨捐资办学奖励继续按《福建省华侨捐资办学奖励实施办法》执行;对公民(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教育事业的奖励事宜,省政府授权省教委办理;授奖形式、捐资(物)数额计算方法、奖励申报、审批和管理程序等,参照《福建省华侨捐资办学奖励实施办法》确定;具体表彰办法由省教委制定并颁布实施。(闽政办[1998]12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纠风重点单位的通知省政府于1993年确定了省直20个部门29个单位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单位。这些单位是:省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建委、教委、卫生厅、财政厅、交通厅、民政厅、土地局、农委、农业厅、林业厅、水电厅、邮电局、福州铁路分局、福州海关、电力局、商检局、省人行、农行、农发行、建行、工商行、中行、兴业银行、省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机构改革的深入进行,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发生了变化,金融等服务行业也逐步走向商业化。为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纠风工作新形势的要求,现对纠风重点单位进行调整,省农委、农行、农发行、建行、工商行、中行、兴业银行、省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单位不再作为纠风重点单位。增加省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劳动厅为省直纠风重点单位。(闽政办[1998]138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1994年,惠安县被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第三批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惠安县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试点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659——1995《农村初级电气化验收规程》的标准。经研究,同意惠安县为我省农村水利初级电气化县。(闽政办[199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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