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8〕3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共福建省委六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是促进我省内地山区迅速崛起,山海协作联动发展,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的重大决策。为全面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的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山区发展的主要目标
1、近期发展目标:到2000年,全省山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三番以上,“九五”期间年均递增10%以上;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各县(市、区)财政收支平衡;加大山区固定资产尤其是重点建设投资力度,基础设施建设基本适应开放开发与经济发展的要求,龙漳高速公路龙岩段、双福高速公路宁德城关——罗源段建成通车,横南、梅坎铁路开通,实现县与地(市)、县与两纵三横主干线路网都有一条高等级公路或高级、次高级公路相连接;电话普及率达到10%以上,移动和数据通讯网络覆盖大部分乡镇;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年;初步完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和社会保障体系。
2、未来发展目标: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9%以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有明显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与全省同步增长;财政收入取得较大增长,有比较充裕的财力用于经济与社会建设;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双福高速公路、京福高速公路福建段、漳龙高速公路,福温、赣龙厦铁路开通,基本建成公路、铁路、航空、内河航运各显其能又相互配套的综合运输网,形成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和以多媒体技术为标志的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达9年以上,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完善。
二、加快山区基础设施建设
1、通盘考虑山区基础设施的项目布点,提高山区项目在全省规划项目盘子中的比重。山区各地市、县(区)应强化领导,搞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大力加强以交通为重点的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全省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并有经济效益的山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全省大中型建设项目五年计划,并在项目审批上予以优先考虑。
2、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山区项目,优先申请中央补助及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积极推荐使用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优惠贷款以及国内政策性信贷资金;省统筹的各类专项基金特别是交通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等要重点支持山区高速公路和电网建设。对于列入全省重点大中型项目计划的山区项目,在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和国家专项贷款时,金融部门给予倾斜。
3、加快解决以水利为重点的山区农业基本建设和乡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每年下达的扶贫资金要重点投入山区,省级各部门当年扶贫资金投入山区的比重应达到80%以上。
三、调整、优化山区经济结构
1、强化山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的农村经济体制。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科技装备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央和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贴息信贷要向山区倾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保证对山区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确保足额到位。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省财政从今年起到2000年每年新增1500万元用于扶植南平、三明等生产区的粮食生产。落实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特大防汛基金制度,省对山区水利设施的补助资金要高于沿海地区。支持山区办好林业改革实验区和农科教结合示范区。省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要优先投向山区。沿海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可由省级耕地开发主管部门委托山区实行有偿异地开发。培育和扶持山区林产业发展,特别是扶持改善生态环境的生态公益林的发展,各级财政要增加对生态林建设的投入,把生态林的管护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规范木材税费征收,并给予林业企业税后利润留成7%,用于发展生产。
2、加快山区工业改革和发展。对山区大中型国有企业上缴所得税中的比上年增长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主要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优势企业兼并亏损的山区国有企业,可按规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弥补亏损额,有盈余的在三年内可返还上缴所得税的15%,债务大于资产部分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承诺,企业改制后由财政返还所得税予以冲抵;跨地域兼并的,还可按投资比例分享产值、税利和其他考核指标。加快实施技术创新工程,以高新技术改造山区老工业基地、传统产业,对山区的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资金。支持山区国有企业有步骤地实行减员增效,对实施再就业资金困难的山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省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加快山区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积极鼓励和支持外资、个体、私营、集体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山区投资办厂或开展经营活动,平等享受支持山区发展的各种优惠条件。大力发展能够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创汇的山区各类企业,优先给予政策和信贷方面的支持。加大山区矿产勘查力度,省财政从1999年至2002年每年安排500万元,并从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留成中集中50%,专项用于山区矿产资源勘查。国有老矿山企业可以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减缴部分用于企业转产或安置职工。
3、大力发展山区旅游业。省财政从1999年至2002年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山区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九五”期间省财政归口管理的省属国有旅游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用于发展山区旅游事业。对列入“九五”计划、投资额超1000万元和外商投资开发的山区重点旅游项目,在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权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在搞好旅游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谁开发、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投入山区旅游业开发。开发跨地区的旅游热线,鼓励条件成熟的山区主要旅游地创办国际旅行社。丰富各旅游景点的文化内涵,提高我省旅游品位。
4、加快山区市场体系建设。省财政从1999年至2002年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边贸市场和城乡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山区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各类市场的建设力度,每年要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新增拨款用于商品市场建设。鼓励国有、集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山区县(市)各具特色的商品市场,并积极参与全省性和全国性的农副产品流通信息网络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成立各项农副产品的专业协会,指导农副产品的生产、流通。确定边贸改革试点县(市),在价格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享受部分地市一级的审批和管理权限。
四、扩大山区开放开发
1、进一步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外商在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省赋予沿海地区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商在山区投资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经个案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部分可由同级财政部门返;外商在山区投资生产性基础上的,可享受“五免五减”;外商投资山区限额内的房地产项目,省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简化审批手续。山区地市以项目挂靠的形式参与山海联合招商的,其项目可享受沿海地区地市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山区企业利用沿海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功能,共享优惠政策。
2、扶持山区开展对外贸易。山区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可以实行一业为主,跨行业多种经营,内外贸兼顾。山区生产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出口配额许可证随计划戴帽下达,对山区的外贸出口强项产品在出口配额上给予倾斜。目前尚未设立外贸公司的山区县,其商品可继续由有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所得外汇除上缴国家外,给予全额返还。
3、扩大对台经贸合作。支持山区参照沿海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申报、设立台商投资区。发挥福州、漳州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作用,向山区辐射、延伸,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推广农业先进技术、优良品种,促进全省现代农业的发展。
4、加强对省外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在扩大对国外开放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省外的开放力度,对省外和我省沿海地区来山区投资兴业的企业,参照享受省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山区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1、逐步加大对山区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1999年起,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将集中用于山区困难县市。山区县要努力增收节支,按照“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原则安排财政支出。对个别自身财政可用财力无法满足最低工资标准支出的山区县市,今后中央和省出台的工资政策性增支因素,由省和地市两级财政共同帮助配套消化。
2、建立“加快山区发展资金”。从1999年至2002年,省里每年筹集2.6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农业综合开发和重点社会事业项目。资金来源:①每年省财政预算安排6000万元;②每年从省级预算外收入中集中5%约2亿元。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负责从各部门专户存储的预算外收入中划出,单立户头设帐管理,资金使用用途不变,具体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3、为支持山区发展,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减轻负担的原则,对山区地、市、县(区)积欠省财政的周转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分别采取重新签定借款合同,减息免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以及对符合产业政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益的国有企业酌情给予转增资本金的照顾。各级财政预算要坚持收支平衡,确保工资发放特别是教师工资发放。在预算执行中,山区县(市、区)财政由于收支季节性影响,造成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省财政给予及时的调度支持。
4、山区(国定和省定贫困地区)新办乡镇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五年;新办的其它经济类型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为鼓励沿海地区对山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对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税率从低从宽优惠。
5、在信贷资金分布上适当向山区倾斜。各商业银行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要从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山区商业银行的增量存贷款比例,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对经济效益较好但山区银行无力承贷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各省级商业银行应在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对山区的新增农业贷款应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10%,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山区农业的新增贷款应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40%。
6、支持山区企业向市场募措短期资金。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发行债券条件的山区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直接从市场筹措短期资金和中长期投资资金。大力推进山区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符合条件的股份制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流通,通过证券市场筹措资金。
六、扶持山区社会事业发展
1、促进山区的科技进步。加快山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和示范区、星火龙头企业和星火支柱产业、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城市和农科教综合试验区的建设,扶持山区建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安排一批能够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农业新技术项目。加快山区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在布点上给予适当倾斜和必要扶持。省科技三项经费和省直各部门的科技经费,优先扶持山区的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向山区转让技术成果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向山区转让开发技术成果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巩固、提高教育“两基”达标成果。在全面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山区学校的教育质量,进一步扩大山区普通中学分流试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扶持每个山区县办好一所示范性的职业培训中心或成人教育中心,培养当地的实用人才,全面提高山区劳动者素质。加快山区“希望工程”建设,扶助山区贫困适龄儿童上学。设立山区教师奖励基金,奖励长期扎根山区、做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并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加强山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加强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山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山区地市社会事业发展费返还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省统筹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用于山区社会事业发展的比例不低于10%,财政预算内各项社会事业专项经费在保证省属重点大中型社会项目之外,对山区的投入不低于60%。所有新增加的社会事业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七、改善山区生态环境
1、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用途管制和占用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步伐。
2、大力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防灾抗灾绿色屏障。加快“五江一溪”源头和两岸一重山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珍惜森林资源,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征占用林地,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3、加大对工业三废治理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力度,严格执行新上项目环保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谁污染、谁受罚、谁负责治理”的制度,实现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大山区环保投入,原定省里1996~2000年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延至2002年,其中大部分用于山区水流域的治理。从山区征收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全额返还原矿区,专款专用,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八、加快山区干部和人才的培养、引进
1、加快山区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以培养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为重点,建设一支能够为山区迅速崛起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在职岗位培训、送院校深造、定期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省直单位和沿海地区跟班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对长期在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在岗位指标等方面予以适当放宽。加大对山区定向培养的比例,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宏观调控,引导山区急需的大中专毕业生回山区就业。
2、引导和鼓励沿海地区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到山区工作。省直、沿海地区的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骨干到山区工作,一年一轮换。对于山区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可以随迁到所在城镇,属于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优先照顾子女就学。对发展山区经济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按其创造的企业新增利润5%予以奖励。
九、加快山海协作步伐
1、继续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制度,全省分三个层次进行结对帮扶:福州市与宁德地区、泉州市与南平市、厦门市与三明市和龙岩市、漳州市与龙岩市开展结对帮扶;对山区经济比较困难的县,由省里选择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与之结成帮扶对子,沿海地区的经济困难县由所在市自行确定协作帮扶对子;省直有关部门也要与省里确定的经济比较困难的县进行挂钩帮扶。担负结对帮扶任务的沿海各地市、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山区对口地市、县签订对口帮扶协议,明确帮扶的任务、目标和责任。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向山区推广和扩散实用科学技术,进一步做好对山区的科技帮扶工作。继续发挥“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作区的作用,进一步拓展协作领域,丰富协作内容,健全协作制度,完善协作机制,密切协作关系,提高协作效益,并在加强协作区内部协作的同时,发展两大协作区之间的协作。
2、大力推动山海企业间的联系与协作。沿海地区到山区投资兴办内联企业的,其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头两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到山区投资基础设施、高优示范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税率从低从宽优惠,其上缴的所得税头两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建立企业山海协作示范工程,凡列入示范工程的各类企业,在贷款和产品出口等予以优先安排,被列入山海协作重点项目的,还可享受一定的贷款贴息优惠。金融机构要为跨区资金的融通、结算提供方便,允许沿海地区到山区投资的企业在沿海地区银行贷款用于山区项目建设,或用企业在沿海地区的资产到山区银行进行抵押贷款。
3、促进山海劳务协作。继续组织好山区地市与沿海地区地市劳动部门结对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沿海地区城市在吸纳劳务人员时要优先照顾结对子的山区地市。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投入,完善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尽快建立全省性劳动力市场网络,强化信息服务功能,抓好培训技能开发,引导山区剩余劳动力有序合理流动。
4、建立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制度。从1999年至2002年,省财政按同期商业银行同档利率安排5亿元的贷款限度给予全额贴息,主要用于山海协作重点项目。
5、建立山海协作外引内联项目宏观协调制度。建立山海协作外引内联项目库,由省、地市两级山海协作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向外(台)商和省内外企业推荐招商引资项目。各地、各单位凡自行洽谈招商引资项目,应及时向本地山海协作管理机构反馈,各级山海协作外引内联管理机构应加强协调和分类指导工作。
6、加强对山海协作各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山海协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审计、财政部门每年应对各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是省委为顺利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各地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和本《实施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6]20号《关于加快农村扶贫开发与小康建设步伐的若干政策措施》、闽委发[1997]12号《关于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发展和提高的决定》、省政府闽政[1998]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全省加快公路建设工作会议、全省水利与防灾减灾工作会议等会议提出的向山区倾斜的扶持政策,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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