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闽政〔1998〕1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及各地(市)缴费工资增长情况,结合各地实际,现就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发养老金。

  二、福州、三明两市1997年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增加以上待遇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养老金6元和10元。

  三、此次调整待遇增加的基金支出,由省和各地(市)各承担50%,地方留成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调剂解决。

  四、企业退职人员及按省政府闽政[1995]37号文规定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补足十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正常退休人员调整标准的50%发给;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8]79号文规定新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华侨农场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调整。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养老金增发标准。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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