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等七部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8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省农业厅、监察厅、财政厅、计委、物委、法制局、纠风办《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
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
省物委、省法制局、省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屡禁不止,超限额或变相多收提留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招标承包或层层加码征收农业特产税,平摊农业特产税和生猪屠宰税,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产、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动用专政工具和采用强制手段向农民收钱收物,因此而导致的干群冲突事件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社会治安案件、非法宗教势力活动、敌对势力渗透、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还存在干群关系问题、农民生活困难和预料不到的灾情险情等农村不稳定诱因;由于农副产品购销不旺,价格下跌,农民增收面临许多新困难。因此,农民负担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不利于扩大内需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是否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三讲”整改是否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针对当前情况,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维护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农业税要按夏秋两季征收,不得提前征收;在夏收作物少的地区,夏征可以推迟到秋季一并征崐收。农业税征收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农业税折征代金数额,要随粮食定购价格调减相应地进行调减。农业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不得层层下达指标和任务。严禁以招标承包等形式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负担。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

  二、严格规范对提留统筹费的提取管理。按照省委六届九次全会作出的关于“计提村提留和乡统筹,以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到2000年保持不变”的决策,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计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字为计提依据,定项限额做好提取提留统筹费和“两工”的预决算工作,不得未经预算层层下达任务。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不仅要严格控制在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凡超过的要重新审批,坚决进行调减。调减的指标要落实到村到户。确定的收费数额,各村要张榜公布。1997年提留统筹费收取标准比较高的乡镇,今年要降低标准收取。对受灾地区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要适当调减。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折价金额标准不得超过去年。除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他承包费都要一并纳入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内实行限额管理。不得利用签订承包合同使增加农民负担合法化。今年,各县(市、区)实行预决算的乡镇要达到95%以上,监督卡入户率要达到100%,实行专项审计制度的乡(镇)要达80%以上。要认真贯彻落实闽委发[1998]2号文件精神,向农民收取提留统筹和劳务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管理办法,乡统筹费一律归乡镇经管站代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三、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各级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下发后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中央和省政府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或变换名称继续收费的,必须立即停收;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今年能暂缓执行的,也应列出项目宣布暂缓执行;能降低收费标准的,要重新核定、降低收费标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民政、教育、城建、土地、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坚决制止、纠正本系统的乱收费。

    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1999年除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年初已经审批的,也要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和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订。

    禁止非法对农民罚款,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任务而处以罚款等错误做法。对非法收取的款物,必须坚决退还农民。

    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停止在农村搞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开展教育“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检查验收活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四切实减轻农民用电负担。整顿农村电价是省委、省政府今年十五件实事之一,各地要巩固和发展整顿农村电价取得的成果,除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外,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附加费等。凡违反国家规定的电价外加价和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要配合全省“两改一同价”(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方案的实施,抓紧制定城乡用电同价具体实施办法,崐督促有关部门加快两改。在农村电网改造中,由于国家已安排专项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农民已出资购置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表的,不能再强行农民集资购买。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减负部门统一核定。各地要巩固和发展整顿农村电价已取得的成果,从严核定农村到户电价并负责检查落实,争取今年全省农村电价平均水平比去年每千瓦时再降低5—8分。

  五、坚决精减机构、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要在冻结乡镇编制的基础上,采取坚决措施精减乡镇机构和超编人员,对乡镇一级机构,可设可不设的不设,可合设的不分设。要精减村、组干部人数,提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精减教职工队伍,清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具体的精减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乡镇政府要严格控制日常行政开支,1999年一律不得兴建楼堂馆所,停止购买小轿车,切实减少会议,达到行政支出零增长。乡镇统筹费调减以后,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统筹费内的开支项目一律不得定比例。严禁平调、挪用和上解使用提留统筹费。要采取措施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增长。在清欠减债中,不得将乡镇政府或乡村集体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借清欠之机向农民乱收税费。

  六、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省政府下达的1999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抓好落实。凡因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不到位,或因玩忽职守、官僚主义,致使工作目标和要求未得到落实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地区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今后,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责任。要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月谈制度,对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地方,上一级党政领导要及时向下一级党政领导打招呼,督促其解决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按中办发[1996]6号文件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管好提留统筹费和“两工”,做到不突破限额,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罚款、收费等项目和文件,共同纠正和查处农村“三乱”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加强执法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基金的管理,严肃处理各种乱征乱收行为;物价部门要强化农村的价格管理,认真查处各种乱涨价行为;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各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坚决把过高的标准降下来。上级各有关涉农部门不能向下级提出过高过急、不切合实际的工作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规定一律取消。各级政府必须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他们依法办事,不能动用警力和组织“小分队”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自觉缴纳合理税费。

  七、严厉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各地要对农民负担情况立即组织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提留统筹费是否控制在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限额内,是否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摊派是否得到纠正,特别是在中小学生就学、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的搭车收费是否取消;违反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停下来;因农民负担引起的严重事件是否得到及时查处。检查要到村到户,不得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并予以纠正。检查工作要在10月底前结束,要逐级上报检查结果,上级政府及时予以通报。今年底,由省政府纠风办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委、省政府法制局联合组织执法大检查,重点是对省政府下达的1999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委、省政府。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案件和恶性案件,公开曝光反面典型。要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宣传报道,将国办发[1999]65号文及本意见原原本本地向农民宣传,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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