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投
(福建)开发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4〕326号
省海洋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4〕26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国投(福建)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栖梧村东南侧、石门澳湾内38.0450公顷海域,填海用于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自此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附件
物流园区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坐标系, L0=120°)
界址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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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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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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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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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4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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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2′3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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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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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4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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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3′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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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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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0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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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2′5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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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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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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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2′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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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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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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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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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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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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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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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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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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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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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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