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21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 等院校:
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十六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2000年9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97 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清理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清理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清理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重点扶持企业,扶持困难地(市)县经济发展。
清理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彻底清理,不搞变通,不留尾巴,限期完成
2.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3.区别对待,实事求是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5.促进国有企业和困难地(市)县经济发展。
第二条省属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核销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2)借款人因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和没有 保险赔偿的,或在保险赔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财政周转金。
(3)用于技术开发项目,但开发项目失败造成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4)对关停的省属国有企业借用的省级财政周转金,经核实工商、税务及主管部门,确 实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含国有商办、农办工业企业),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 0%(不含60%)以上,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及资金占用费,一部分可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使其负债率降至60%(股份制企业可留待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权),超过应转增的余额部分以及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应清收。
(2)国有旅游、外贸企业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5%(不含65%)以上,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及资金占用费,一部分可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可留待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权)使其负债率降至65%,超过应转增的余额部分以及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的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应清收。
(3)省属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1998年底止资产负债率在75%(不含75%)以上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一部分可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使其负债率降至75%。超过应转增的余额部分以及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的企业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占用费应全部清收。
3.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占用费应全部清收。
第三条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借用的财政周转金
1.凡用于经营性项目(含对外营业的各种培训中心、招待所等)的财政周转金全额清收。
2.经批准转制的,部分转增资本金。
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成建制转经济实体,转制时人均国有净资产不足5万元的,不足部分可用转制前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占用费补充国有资本金,补充后的余额部分应全额清收。
3.凡用于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并形成国有资产的,借款单位必须在文到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将证明材料(原借款合同、计委立项审批文件、国有资产入账凭单等)送交省财政厅,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政府审批,予以借款转拨款,超过规定时间未送审或材料不完备的,应全额清收。
第四条对地市县的借款
对下级财政借用的省财政周转金,按照借款项目、当地财力情况和借款总量分别进行处理。
1.1990年以前(包括1990年)省财政厅通过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借给国(省)定贫困县 乡的扶贫周转金尚未收回部分,省对县实行全额豁免,贫困县可视项目情况自定具体方案。19 90年以后借用的财政扶贫周转金属省级扶贫基金,按省级扶贫基金管理办法清收。
2.由省财政直接借给地市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周转金借款,将债权转给地市县财政局,由地市制定清收方案。
3.通过地市县财政局统借统还的,按照1999年12月底止的借款余额(含本金和占用费, 但不含扶贫周转金)和1998年人均财力分类清收:
(1)对1998年人均财力在8000元以下的县市,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70%债权下放地(市) ,其余周转金欠款予以清收。
(2)对1998年人均财力在8000元至10000元的县(市),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60%债权下放地(市),其余周转金欠款予以清收。
(3)对1998年人均财力在10000元至12000元的县(市),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40%债权下放地(市),其余周转金欠款予以清收。
(4)对1998年人均财力在12000元以上的,10%债权下放,其余清收。
以上对地市统借统还的借款,属于国定、省定贫困县(市)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债权下放比率按上述相应档次提高20个百分点属于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中规定的山区县(除国定、省定贫困县、市外)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债权下放比率按上述相应档次提高10个百分点周转金借款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其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债权下放比率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省财政周转金债权下放后,由地市县自行组织清收,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第五条财政周转金清收办理程序
1.以上属于核销和借款改拨款的,文发1个月内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证明材 料送交财政厅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属下放债权的借款项目,由省财政厅汇总统一报 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属转增资本金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审定后执行。
2.所有应归还的省级借款均在文发后1个月内由省财政厅重新委托金融机构与借款单 位签订还款合同。
3.须归还的地市(县)周转金欠款,由地、市财政与省财政在文发后两个月内重新签订 还款总合同(县、市财政清收合同作为附件)。
4.上述应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可延期至2001年12月底,在延期时限内分3次均衡还清。每次均能按时还款的,延期时限内可不计资金占用费,若不能按时还款的,仍按月息3‰ 的费率计收占用费。
5.按新合同约定到期应还未还的,以及拒不签订新合同的省属借款单位,省财政厅可 对其及担保单位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资产予以扣收对无法扣收的,以及拒 不还款的,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对地市县借款逾期未还的,省财政将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收。
第六条中央所属单位及军事单位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应全额回收。
第七条凡借给三资(含中外合资、合作)、集体、个私企事业的借款本息,一律全额清收。
第八条省属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按照“谁放款谁负责”的原则,比照本办法进行清收。收回的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照闽政办[1999]97 号文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从省级国库、偿债基金及其它基金调出参与周转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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